建筑企業增值稅納稅申報義務時間是怎樣規定的?
建筑企業的增值稅納稅義務時間的確定
基于增值稅納稅義務時間的法律依據,建筑業增值稅納稅義務分兩種情況:
1、建筑企業收到業主支付的預收款的情況下,無論建筑企業對工程是否動工,增值稅納稅義務時間是建筑企業收到業主的預收款的當天。具體操作要點如下:
第一,建筑施工企業必須在工程所在地的國稅局預繳一定比例的增值稅:選擇一般計稅方法計征增值稅的建筑企業,按照“預收收款÷(1+11%)×2%或(預收收款—分包額)÷(1+11%)×2%”計算的增值稅預繳;選擇簡易計征增值稅的建筑企業,按照“預收收款÷(1+3%)×3%或(預收收款—分包額)÷(1+3%)×3%”計算的增值稅預繳。
第二,建筑企業項目部再回到建筑施工企業(與發包方簽訂建筑合同的建筑施工企業)注冊地,通過建筑企業自身系統開具增值稅發票給業主,然后申報增值稅。
2、建筑企業在施工過程中與業主或發包方進行工程進度結算時,收到業主部分工程款,業主拖欠部分工程時的增值稅納稅義務時間,必須是發包方與承包方對工程進行了結算,具體納稅時間分為以下四種:
一是建造合同完成后一次性結算工程價款辦法的工程合同,為完成建造合同、施工單位與發包單位進行工程合同價款結算的當天;
二是實行旬末或月中預支、月終結算、竣工后清算辦法的工程項目,為月份終了與發包單位進行已完工程價款結算的當天;
三是實行按工程進度劃分不同階段、分段結算工程價款辦法的工程合同,為各月份終了與發包單位進行已完工程價款結算的當天;
四是實行其他結算方式的工程合同,為與發包單位結算工程價款的當天。如果對工程沒有結算,實際上也就是對承包方提供的勞務并未得到發包方的認可,承包方也就沒有取得索取銷售款項的憑據,最終有可能發包方不付建設款。所以,如果雙方沒有進行工程結算,稅收上不應當作為增值稅納稅義務的實現。

建筑企業在施工過程中增值稅納稅義務時間需要具備什么條件?
當建筑企業在施工過程中以及房地產企業在開發過程中的增值稅納稅義務時間必須同時具備三個條件:1、建筑企業提供了建筑勞務,房地產企業發生轉讓開發產品的行為;2、建筑施工企業和房地產企業收到了款項;3、以上兩個條件必須同時具備。
建筑企業增值稅納稅申報義務時間分為兩種情況來規定的,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會計工作需要具備非常強的實操性,所以會計新手在實際做賬過程中難免有所疏忽,看完上文,那么小編關于問題“建筑企業增值稅納稅申報義務時間是怎樣規定的?”就介紹到這里。你掌握了嗎?如果想加強會計實操技能,可以咨詢我們會計學堂的在線老師聯系,可以多多跟我們會計學堂的老會計交流心得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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