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款其他單位代收稅務有風險嗎?
36號文附件二規定:直接收費金融服務以提供直接收費金融服務收取的手續費、傭金、酬金、管理費、服務費、經手費、開戶費、過戶費、結算費、轉托管費等各類費用為銷售額。
在日常的經濟往來中,由于各種原因,對方單位可能不直接收款、付款,而是委托其他單位/個人代收代付。
風險:債權單位委托第三方單位代收時,債權單位可能聲稱自己沒有收到款項,要求重新支付;債務單位委托第三方單位代為支付時,第三方單位可能會以“返還不當得利”要求返還相應款項。
風險防范:在債權單位要求將款項支付給第三方時,可要求其提供相應的書面委托書、或書面通知,明確寫明委托第三方單位代收;債務單位讓第三方單位代為支付時,應由債務單位和第三方單位寫出書面說明,共同確認“由第三方單位代債務單位代為支付款項”的事實。
因此,在提供直接金融服務過程中的代收費用、代付費用不計入收入。

客戶單位對代收代付的賬務處理
收支兩條線”進行賬務處理。代收時:“其他應付款”,代付時,全額沖減“其他應收款”,與實付的差額計入“其他業務收入”。沒開發票不代表不繳納稅款,代付業務發生當月需申報繳納營業稅,不得延期納稅。前提是必須與代付方簽訂服務協議,對代付利潤做約定,否則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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