視同銷售銷售額的確定方法

2019-06-24 11:36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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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所得稅上的視同銷售指的是代表貨物的權屬發生轉移,而會計上沒有做收入處理; 那么企業如何進行視同銷售銷售額的確定?為此,我們一起來看看小編整理的資料。

視同銷售銷售額的確定方法

按下列順序確定銷售額:

  (1)按納稅人當月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2)按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3)按組成計稅價格確定: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

  屬于應征消費稅的貨物,其組成計稅價格應加計消費稅額,按組成計稅價格確定售價。

  成本是指:銷售自產貨物的為實際生產成本,銷售外購貨物的為實際采購成本;

  成本利潤率是指:屬于應從價定率征收消費稅的貨物為甲類卷煙、糧食白酒適用10%;小轎車適用8%;貴重首飾及珠寶玉石、摩托車、越野車適用6%;乙類卷煙、雪茄煙、煙絲、薯類白酒、其它酒、酒精、化妝品、護膚護發品、鞭炮、焰火、汽車輪胎、小客車5%。

視同銷售銷售額的確定方法

視同銷售不確認為收入的情況有哪些?

對于自產產品的視同銷售是否作為主營業務收入核算,需注意以下政策:

《財政部關于將自己的產品視同銷售如何進行會計處理的復函》規定:

企業將自己生產的產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門、非生產性機構、捐贈、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獎勵等方面,是一種內部結轉關系,不存在銷售行為,不符合銷售成立的標志

企業不會由于將自己生產的產品用于在建工程等而增加現金流量,也不會增加企業的營業利潤。

因此,會計上不作銷售處理,而按成本轉賬。企業按規定計算繳納的各種稅費,也構成由于使用該自產產品而發生支出的一部分,應按用途計入相關的科目。

而按照新《企業會計準則第7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的規定,換出資產為存貨的,應當視同銷售處理,根據新《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按公允價值確認商品銷售收入,同時結轉商品銷售成本。

新《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規定,銷售收入確認包括以下5個條件:

⑴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

⑵企業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對已售出的商品實施有效控制;

⑶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⑷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

⑸相關的已發生或將發生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

因此,對于上述8種增值稅視同銷售業務,對照銷售收入確認的5個條件,其中用于非應稅項目(如自產產品用于在建工程)和捐贈這兩項業務不能產生可準確計量的經濟利益的流入,在會計上不能確認收入,可按成本轉賬,其他情況應一律確認收入。

對于新稅法下的視同銷售業務(如將自產產品用于捐贈、贊助、廣告、樣品),此類業務不能產生可準確計量的經濟利益的流入,在會計上不能確認收入,可按成本轉賬,其他情況應一律確認收入。

綜合以上所述,視同銷售銷售額的確定方法的本文只是做了簡單的說明,對此,小編認為看完正文內容后相信你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你還想知道更多關于會計的知識,歡迎關注會計學堂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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