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取得購房違約金按什么比例繳稅
房屋買賣合同的違約金通常為房屋總價款的10-20%。1、一方當事人認為約定違約金低于損失的,可以放棄違約金,直接主張實際損失。2、一方認為違約金過份高于實際損失的,則必須請求法院或者仲裁機構進行調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九條:“當事人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并作出裁決。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認定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司法實務中法院確定損失的辦法,應當以鑒定部門的鑒定結論為準。但是,法院委托鑒定,往往時間很長,為了盡快審結案件,法官通常僅僅咨詢鑒定部門,記入筆錄,即可進行調整。

個人收取違約金是否繳稅的問題?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6號)第三條第(三)款的規定:“單位和個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和銷售不動產時,因受讓方違約而從受讓方取得的賠償金收入,應并入營業額中征收營業稅。”但如果違約方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銷售不動產的一方,由受讓方收取其違約金,對于受讓方來說應不涉及營業稅的繳納。企業收取的違約金屬于營業外收入,故要繳納企業所得稅。支付違約金時,根據《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法》(國稅發[2000]084號)第五十六條規定:“納稅人按照經濟合同規定支付的違約金(包括銀行罰息),罰款和訴訟費可以扣除。”因此,企業支付違約金取得對方開具的適當憑據可在稅前扣除。我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12條作這樣的界定:"價外費用是指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這說明,違約金是一種價外費用,屬于銷售額的范疇,應當繳納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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