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開發企業預繳所得稅如何記賬?
先按企業利潤計提:借:所得稅費用 貸: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
預繳時做
借: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 貸:銀行存款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31號)第六條的規定,企業通過正式簽訂房地產預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應確認為銷售收入,繳納企業所得稅。會計上,由于商品房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未轉移和成本不能可靠計量等原因,預售房款不符合收入確認條件,應當作“預收賬款”處理。因此,國稅發〔2009〕31號文件第九條規定,企業銷售未完工開發產品取得的收入,應先按預計計稅毛利率分季(或月)計算出預計毛利額,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
實際操作中,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開盤預售之前,會計上“主營業務收入”為0,而期間費用應當計入當期損益,因此利潤總額往往會出現負數,也就是虧損。開盤預售時,一方面預計毛利額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另一方面允許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然后計算實際利潤額,繳納企業所得稅。

擴展資料:
企業所得稅采取季度(月)預繳,年度匯算清繳的方法繳納。但房地產企業如何預繳企業所得稅,一直存在兩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房地產開發企業季度預繳企業所得稅時應以會計利潤額加上預售收入計算出的預計利潤減去以前年度待彌補虧損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預繳企業所得稅。
另一種觀點認為應直接按照預售收入計算的預計利潤額乘以適用稅率預繳企業所得稅。兩種觀點的存在,使廣大房地產企業在預繳季度企業所得稅時無所適從。
首先,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企業所得稅應當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實際利潤額預繳。房地產開發企業因其開發產品周期長,并且存在對未完工產品——房屋預先進行銷售,收取預收款現象。
因此,《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31號)規定,企業銷售未完工開發產品取得的收入,應先按預計計稅毛利率分季(或月)計算出預計毛利額,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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