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和稅法折舊年限不一致要調整嗎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29號)的規定:“ 五、固定資產折舊的企業所得稅處理 (一)企業固定資產會計折舊年限如果短于稅法規定的最低折舊年限,其按會計折舊年限計提的折舊高于按稅法規定的最低折舊年限計提的折舊部分,應調增當期應納稅所得額;企業固定資產會計折舊年限已期滿且會計折舊已提足,但稅法規定的最低折舊年限尚未到期且稅收折舊尚未足額扣除,其未足額扣除的部分準予在剩余的稅收折舊年限繼續按規定扣除。
(二)企業固定資產會計折舊年限如果長于稅法規定的最低折舊年限,其折舊應按會計折舊年限計算扣除,稅法另有規定除外。

稅法折舊和會計折舊
稅法折舊是指固定資產折舊,按稅收的角度提出的,比如某今年初購入項固定資產原始價值100萬,按稅務部門的要求10年直線法折舊,每年的折舊10萬,而企業按企業的角度計提折舊,采用雙倍余額遞減法計提第一年折舊40年。
按稅務部門角度計提折舊,稱為稅法折舊,按企業角度計提稱為會計折舊。
按企業快速折舊法折舊40萬
借:制造費用(管理費用) 40萬
貸:累計折舊 40萬
稅務法折舊10萬 差30萬
30萬交所得稅,所得稅稅率30% 需交稅9萬
借:遞延所得稅資產 9萬
借: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9萬
所得稅法對折舊范圍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主席令63號)只是采用排除法將不得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的范圍予以明確,即下列固定資產不得計算折舊扣除:
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資產;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出的固定資產;已足額提取折舊仍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與經營活動無關的固定資產;單獨估價作為固定資產入賬的土地;其他不得計算折舊扣除的固定資產。
會計和稅法折舊年限不一致要調整嗎?企業固定資產會計折舊年限如果短于稅法規定的最低折舊年限,應調增當期應納稅所得額.企業固定資產會計折舊年限如果長于稅法規定的最低折舊年限,其折舊應按會計折舊年限計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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