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營企業股利收入要不要納稅調整
答:聯營收入亦稱“其他單位交來利潤”。“聯營支出”的對稱。投資單位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與其他單位集體或個體聯合經營業務,聯營所實現的利潤,按照協議或合同規定的利潤分配比例計算,從接受投資單位取得的稅前利潤中取得。聯營收入應計入投資單位的利潤總額,并按稅法規定繳納所得稅。
但向能源、交通基礎設施行業以及“老、少、邊、窮”地區投資分得的利潤,在規定的期限內免征所得稅; 以分得的利潤再投資于上述行業和地區的,暫免征收所得稅。減免的所得稅應視企業留利,作為生產發展基金。實行利改稅辦法的企業,聯營收入繳納所得稅后的剩余部分,不再繳納調節稅。

收到聯營企業分紅的會計處理
答:被投資單位宣告分紅時:
借:應收股利
貸:長期股權投資(損益調整)
自被投資單位取得的現金股利或利潤超過已確認損益調整的部分應視同投資成本的收回,沖減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
實際收到分紅時:
借:銀行存款
貸:應收股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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