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單位和個人需要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文化事業建設費政策及征收管理問題的補充通知》(財稅〔2016〕60號)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文化事業建設費政策及征收管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25號)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廣告服務的廣告媒介單位和戶外廣告經營單位,和提供娛樂服務的單位和個人,屬于文化事業建設費的繳納義務人,應按規定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
需要注意的是廣告服務業的征繳范圍不包括個人,而娛樂服務業包括。

文化事業建設費的相關規定
1.營改增后文化事業建設費在國稅申報,不用跑地稅。
最早地稅征收過,畢竟營改增之前廣告和娛樂服務都是地稅征收營業稅的范圍,所以一起也就把文化事業費收了,但是隨著這兩個行業的營改增,相應的征收管理工作也移交給了國家稅務局。
當然國地稅已經合并了,以后也不存在這個問題的。
2.文化事業費應繳費額=計費銷售額×3%
但你這里要注意銷售額的口徑問題
(1)計費銷售額是取得的全部含稅價款和價外費用,不是用賬務上收入的數據,有些朋友直接按照增值稅申報表的銷售額來算,是不對的,應該是含稅價。
(2)提供廣告服務的單位取得合法扣除憑證「增值稅專用發票或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合法有效憑證」可以差額征收。也就是減除支付給其他廣告公司或廣告發布者的含稅廣告發布費后的余額。娛樂業不可以。
3.繳納范圍很清晰,就是按照財稅〔2016〕36號的《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中的廣告服務、娛樂服務范圍來判斷,不要人為擴大或者縮小。
廣告服務,是指利用圖書、報紙、雜志、廣播、電視、電影、幻燈、路牌、招貼、櫥窗、霓虹燈、燈箱、互聯網等各種形式為客戶的商品、經營服務項目、文體節目或者通告、聲明等委托事項進行宣傳和提供相關服務的業務活動。包括廣告代理和廣告的發布、播映、宣傳、展示等。
娛樂服務,是指為娛樂活動同時提供場所和服務的業務。具體包括:歌廳、舞廳、夜總會、酒吧、臺球、高爾夫球、保齡球、游藝(包括射擊、狩獵、跑馬、游戲機、蹦極、卡丁車、熱氣球、動力傘、射箭、飛鏢)。
那么你要問我做制作燈箱的屬于范圍不?那當然就不屬于了「這是應稅貨物」。
那你問設計廣告屬于不?當然也不屬于了。「這屬于設計服務」
4.優惠政策要知曉
財稅〔2014〕122號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對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萬元(含3萬元),以及按季納稅的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9萬元(含9萬元)的繳納義務人,免征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設基金、文化事業建設費。
財稅[2016]12號,自2016年2月1日起,將免征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設基金的范圍,由現行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度納稅的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9萬元)的繳納義務人,擴大到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10萬元(按季度納稅的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0萬元)的繳納義務人。
哪些單位和個人需要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廣告服務的廣告媒介單位和戶外廣告經營單位,和提供娛樂服務的單位和個人,屬于文化事業建設費的繳納義務人,應按規定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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