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發生的退還保費要不要繳納企業所得稅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補充養老保險費 補充醫療保險費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27號)的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業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為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全體員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分別在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標準內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予扣除。
因此,對于企業取得保險公司退回的補充養老保險費,之前按照上述規定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部分,應當進行納稅調整,補繳企業所得稅;對于已經繳納過企業所得稅或者由個人承擔需返還的部分,可不再進行納稅調整重復繳納企業所得稅;對于退還的補充養老保險費孳生的利息部分應確認收入繳納企業所得稅。

企業獲得的保險賠償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文件的規定: 第三十二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損失,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固定資產和存貨的盤虧、毀損、報廢損失,轉讓財產損失,呆賬損失,壞賬損失,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損失以及其他損失。
企業發生的損失,減除責任人賠償和保險賠款后的余額,依照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扣除。 企業已經作為損失處理的資產,在以后納稅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時,應當計入當期收入。 因此,企業發生損失收到的責任人和保險公司的賠款應先彌補企業發生的損失,如果彌補完企業發生的損失后還有余額的應按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企業發生的退還保費要不要繳納企業所得稅?面對企業退還的補充醫療保險費用符合規定是可以扣除,超過了就無法扣除。如果是其他類型的保險退回費用,不確定是否需要企業所得稅的話,可以來問問會計學堂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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