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的車輛因違章繳納罰款能否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第十條的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資者支付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款項;
(二)企業所得稅稅款;
(三)稅收滯納金;
(四)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
(五)本法第九條規定以外的捐贈支出;
(六)贊助支出;
(七)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
(八)與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
根據上述規定,企業支付企業車輛因違章繳納的罰款,屬于行政性罰款不允許稅前扣除。

員工違紀企業可以罰款嗎
一、員工自身過錯造成企業經濟損失,企業可扣除員工工資以賠償損失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規定:“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資部分低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根據該規定,律師建議,企業在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時可明確企業經濟損失數額標準,即達到多少數額企業可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同時,律師提醒,企業每月扣除員工工資部分不得超過工資的20%,扣除總額則可超過20%,與損失數額相當。本案中,若王小姐因自身原因造成甲公司5000元經濟損失,則甲公司有權對其進行處罰,但是甲企業一次性扣除王小姐3000元已遠遠超過王小姐每月工資的20%,甲企業違反法律規定。
二、員工違反企業規章制度,企業可降低其工資待遇
除企業可通過扣除工資方式對員工過錯造成經濟損失進行處罰外,《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第十六條規定:“勞動者違反勞動紀律或者規章制度被用人單位處分并降低其工資待遇的,降低后的工資不得低于上海市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根據該規定,企業無權對員工進行罰款,但是企業可根據內部實行的規章制度降低員工的工資待遇。律師建議,企業可在《員工手冊》等規章制度中明確員工違紀的具體行為,如幾次曠工、遲到或因過失造成企業損失達多少數額等即視為違反企業勞動紀律;此外還須明確降低工資的數額,如員工違紀不同程度業相應將減少多少績效獎金數額。
此外,律師提醒企業,并非所有違紀行為都不得低于上海市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實踐操作中,對于遲到、曠工等未出全勤的違紀行為,企業可根據其實際情況降低其工資待遇,而無須考慮是否低于最低工資標準
總的來說,《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對用人單位如何依法制定內部處罰規章制度仍較為簡略,對于內部處罰規章制度的制定缺乏整套的法律規范。如何維護好企業和員工的雙重合法權益,是法律制定和執行的根本目的,我們期待出臺相關的司法解釋或實施細則對該問題進行釋明和完善。
企業的車輛因違章繳納罰款能否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對于這個問題的答案在企業所得稅法中明確說明罰款是不得稅前扣除的。大家記住了吧?如果大家還想學到更多,請常來會計學堂,因為會計學堂是專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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