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產產品用于業務招待能不能稅前扣除
現行稅法對“業務招待費”的定義沒有具體界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資者支付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款項;
(二)企業所得稅稅款;
(三)稅收滯納金;
(四)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
(五)本法第九條規定以外的捐贈支出;
(六)贊助支出;
(七)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
(八)與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因此,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可以扣除的范圍內的相關支出均可按規定范圍和比例扣除。

業務招待費的列支范圍
在業務招待費的范圍上,不論是財務會計制度是新舊稅法都未給予準確的界定。在稅務執法實踐中,招待費具體范圍如下:
(1)因企業生產經營需要而宴請或工作餐的開支;
(2)因企業生產經營需要贈送紀念品的開支。該支出并非一概而論,一般來講,外購禮品用于贈送的,應作為業務招待費,如果禮品是納稅人自行生產或經過委托加工,對企業的形象、產品有標記及宣傳作用的,也可作為業務宣傳費;
(3)因企業生產經營需要而發生的旅游景點參觀費和交通費及其他費用的開支;
(4)因企業生產經營需要而發生的業務關系人員的差旅費開支,不過在實際工作中一般企業取得業務人員的車票也是以自己員工的名義報銷,這時稅務機關就很難辨別。
稅法規定,企業應將業務招待費與會議費嚴格區分,不得將業務招待費計入會議費。根據規定,企業應將業務招待費與會議費嚴格區分,不得將業務招待費計入會議費。納稅人申報扣除的業務招待費,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證明資料的,應提供真實、有效的憑證或資料。會議費證明材料包括會議時間、地點、出席人員、內容、目的、費用標準、支付憑證等。如果稅務機關發現業務招待費支出有虛假現象,或者在納稅檢查中發現有不真實的業務招待支出,有權要求納稅人在一定期間提供證明真實性的、足夠有效的憑證或資料,逾期不能提供資料的,稅務機關可以不進一步檢查,直接否定納稅人已申報業務招待費的扣除權利。
自產產品用于業務招待能不能稅前扣除?在現實生活中用自產產品招待、捐贈或是當做福利發給員工時,如果會計在做賬、報稅上有不知道怎么處理的地方,也可以通過會計學堂網了解具體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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