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維護建設稅以及教育費附加是否可以申請退還?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宣傳文化增值稅和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87號)的規定,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免征圖書批發、零售環節增值稅。
同時,根據《財政部關于城市維護建設稅幾個具體業務問題的補充規定》(財稅字〔1985〕143號)以及《財政部關于征收教育費附加幾個具體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86〕120號)的規定,對由于減免增值稅而發生退稅的,同時退還已征收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因此,對圖書零售環節免征增值稅而發生退稅的,同時退還已征收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教育費附加指的是什么?以及納稅人?
答:教育費附加是由稅務機關負責征收,同級教育部門統籌安排,同級財政部門監督管理,專門用于發展地方教育事業的預算外資金。為了貫徹落實《中共中央關于教育體制改革的決定》,加快發展地方教育事業,擴大地方教育經費的資金來源,國務院于1986年4月28日發布《征收教育費附加的暫行規定》,指出凡繳納產品稅、增值稅的單位和個人,除按照《國務院關于籌措農村學校辦學經費的通知》 (國發[1984]174號文) 的規定,繳納農村教育事業費附加的單位外,都應當按照該規定繳納教育費附加。
凡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的單位和個人,均為教育費附加的納費義務人 (簡稱納費人)。凡代征增值稅、消費稅的單位和個人,亦為代征教育費附加的義務人。 農業、鄉鎮企業,由鄉鎮人民政府征收農村教育事業附加,不再征收教育費附加。國務院(國發[2010]35號)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財稅[2010]103號)文件明確了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和外籍人員適用于現行有效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政策規定,凡是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的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和外籍人員納稅人均需按規定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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