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維護建設稅的征收范圍
城市維護建設稅的征稅范圍包括城市、縣城、建制鎮,以及稅法規定征收“三稅”的其他地區。
城市維護建設稅的納稅人是在征稅范圍內從事工商經營,并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的單位和個人。
個體商販及個人在集市上出售商品,對其征收臨時經營的增值稅,是否同時按其實繳稅額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由各省級、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2010年12月1日起,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及外籍個人開始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
對外資企業2010年12月1日(含)之后發生的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對外資企業2010年12月1日之前發生納稅義務的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不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城市維護建設稅征收方式
城市維護建設稅的特征:一是具有附加稅性質,它以納稅人實際繳納的“二稅”稅額為計稅依據,附加于“二稅”稅額,本身并沒有類似于其他稅種的特定、獨立的征稅對象;二是具有特定目的。城市維護建設稅稅款專門用于城市的公用事業和公共設施的維護建設。其征收方式如下:
(一)城市維護建設稅的納稅期限和納稅地點 按照規定,城市維護建設稅應當與“二稅”同時繳納,自然其納稅期限和納稅地點也與“二稅”相同。比如,某施工企業所在地在A市,而本期它在B市承包工程,按規定應當就其工程結算收入在B市繳納增值稅,相應地,也應當在B市繳納與增值稅相應的城市維護建設稅。
(二)預繳稅款
對于按規定以1日、3日、5日、10日、15日為一期繳納“三稅”的納稅人,應在按規定預繳“二稅”的同時,預繳相應的城市維護建設稅。
(三)納稅申報
企業應當于月度終了后在進行“二稅”申報的同時,進行城市維護建設稅的納稅申報。
(四)稅款繳納
對于以一個月為一期繳納“二稅”的施工企業,應當在繳納當月全部“二稅”稅額時,同時按照納稅申報表確定的應納稅額全額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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