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給簡易辦法征收一般納稅人開專票嗎?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應當向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接受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并在增值稅專用發票上分別注明銷售額和銷項稅額.
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一)向消費者個人提供應稅服務.(二)適用免征增值稅規定的應稅服務.
因此,財稅〔2013〕106號文件附件2第一條第六項中可以選擇簡易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的一般納稅人,可就簡易計稅方法計算增值稅的應稅收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可以給簡易辦法征收一般納稅人開專票的理由
理由1: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辦法沒有說不能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是一般納稅人向購買方開具的合法憑證,普通發票的存在是為了減少管理成本,小規模納稅人一樣有權合法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小規模不能自己開的原因是出于對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風險的控制和減少企業稅收成本的考慮,銷售免稅貨物才不能開具專用發票.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并沒有增值稅計稅方法條件的限制,所以能開;
理由2:增值稅的特點就是中性,任何一種征收方式都不能人為抹殺增值稅中性的特點,一般納稅人簡易計稅方法的產生是由于增值稅發展歷史決定的,由生產型向消費型過渡時期,由于資產的取得或業務的發生在時間上的差異而造成增值稅抵扣鏈條的人為斷裂,好不容易二十年后可以圓滿了,現在還不讓開專票,不讓抵扣,等于讓這種斷裂一直延續下去,是不符合增值稅法理的,所以能開;
理由3:一般納稅人的簡易計稅是為了稅收公平,由于營業稅的長期存在,造成即增值稅進項一方是缺失的,如果一刀切全部采取一般計稅方法的話,就形成國家稅制改革的成本全部由納稅人承擔了,給納稅人造成極大的不公平,所以才有一般納稅人的簡易計稅方法,即然是為了正確的計算增值稅,那么增值稅就要明確體現出由最終消費者承擔的效果,增值稅的抵扣必須保證鏈條的完整性,簡易計稅如果不能開出增值稅專用發票,等于增值稅死亡于此時,但交易還要繼續,所以能開,為保證增值稅鏈條的連續;

理由4:簡易計稅并不屬于免稅,稅收優惠也能開專票,比如軟件產品超過3%的即征退退,開出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稅率還是17%的呢,購買方抵扣率也是17%呢,銷售方實際稅負才是3%,而簡易計稅開出的3%的征收率,實際抵扣的也是3%,沒有產生稅收倒置,所以能開;
理由5:最新營改增的文件沒有說不能開,財稅2016年36號第五十三條規定,只有兩種情況不能開專票"(一)向消費者個人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二)適用免征增值稅規定的應稅行為."按照稅收負面清單的規則,去掉不能開的剩下的都是能開的,所以能開;
理由6:增值稅開票系統有3%的征收率選擇,可以計算出銷項,沒有技術障礙;
理由7:小規模納稅人都是簡易計稅方法,都可以由稅務機關代開,即簡易計稅方法是有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權利的,一般納稅人的簡易計稅方法也小規模的簡易計稅方法一模一樣,為什么就不能自開呢,他們規定的原理是一樣的,計算公式一樣,處理的結果也應該一樣,即上游簡易計稅形式不能影響下洲增值稅進項抵扣的權利,所以能開.
理由8:已經有兩個增值稅的文件明確說能開.《關于增值稅簡易征收政策有關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0號)"三、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適用財稅[2009]9號文件第二條第(三)項{小型水力發電、建筑砂土、微生物等}、第(四)項和第三條{典當、寄售等}規定的,可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在此,比較一下不能開理由2中的二條政策,那2條規定與能開的規定都在國稅函[2009]90號文件內,說不能開的僅針對處置固定資產并享受減半征收優惠政策的,并不是針對所有簡易計稅方法的,上面第三條明確能開的都是實行多年的簡易計稅方法的行業.對于處置固定資產也僅是享受了減半(2%)稅率的不能開專票,如果放棄減半(2%)的話,選擇3%征收率的同樣能開,請看《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期間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0號》"二、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適用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政策的,可以放棄減稅,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繳納增值稅,并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這應該很明確的吧,一般納稅人簡易計稅時是完成可以開具地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不影響購買方的進項抵扣,雖然以上兩個文件規定是給原來的一般納稅人的,但是原理應該一致的,稅收法規也沒有辦法面面俱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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