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讓房產收取的違約金是否要作為轉讓房產的收入計征土地增值稅

2019-06-07 13:15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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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法律的契約精神,雙方交易時可以約定,一方當事人違約的,應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錢。目的是懲罰違約人和補償無過錯一方當事人所受損失。作為被違約方,轉讓房產收取的違約金是否要作為轉讓房產的收入計征土地增值稅?

轉讓房產收取的違約金是否要作為轉讓房產的收入計征土地增值稅

根據《關于土地增值稅有關業務問題的公告》(蘇地稅規〔2012〕1號)的規定,納稅人因轉讓房地產收取的違約金、滯納金、賠償金、分期付款(延期付款)利息以及其他各種性質的經濟收益,應當確認為房地產轉讓收入。 

因此,房地產開發企業取得的違約金收入需要繳納土地增值稅。

地產公司的收入確認時間一般以商品房結算,交付客戶為時點確認收入。房子沒完工可以確認收入,確認收入以后按照合同結轉利潤以及計算成本。

房地產屬資金密集型行業,投資大。為了籌集資金,房產銷售往往采取預售方式,即在商品尚未建造完成時向客戶收取價款。由此形成商品交付與收款存在較大時間差異。

一般來說交付的時候,就會有大量住房交付,但是銷售的時候是一套一套銷售的。這樣造成一個結果就是,很長時間沒有收入,一有收入就是大額的利潤。

轉讓房產收取的違約金是否要作為轉讓房產的收入計征土地增值稅

銷售收入的確認

企業通過正式簽訂房地產銷售合同或房產預售合同所在地取得的收入,應確認為銷售收入的實現,具體按以下規定確認:

1:采取一次性全額收款方式銷售開發產品,應于實際收訖或索取價款憑據(權利)之日,確認收入的實現。

2: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銷售開發產品的,應按銷售合同或協議的價款確定收入額,付款方提前付款,在實際付款日確認收入的實現;付款方沒有按時付款的按合同或協議日期為準。

3:采取銀行按揭方式銷售開發產品的,應按銷售合同或協議約定的價款確定收入額,其首付款應于實際收到日確認收入實現,余款在銀行按揭貸款辦理轉帳之日確認收入的實現。

轉讓房產收取的違約金是否要作為轉讓房產的收入計征土地增值稅?房地產開發企業取得的違約金收入需要繳納土地增值稅。以上關于房地產企業取得推遲支付房款違約金的文章,只是淺談,如果有其他的問題,可以在線聯系會計學堂的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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