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約金收入是否繳納企業所得稅
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收入總額。包括:其他收入。
《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九)項所稱其他收入,包括違約金收入等。
例如,2008年,甲企業與乙企業簽訂了一筆貨物購銷合同,后乙企業違約,未能按約定時間交付貨物,給甲企業造成了經濟損失,按照合同約定由乙企業支付甲企業違約金100萬元,甲企業對這筆賠償款如何處理?
甲企業應將收到的違約金100萬元計入2008年的應納稅所得額中,繳納企業所得稅。
注:違約金收入是合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約定時,對另 一方當事人支付的用于賠償損失的金額。對企業取得的違約金收入,應當作為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的依據,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稅法與會計準則對違約金收入的處理是一致的,都要計入當期利潤,一般無須進行納稅調整。

違約金
違約金是指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或者法律直接規定,一方當事人違約的,應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錢。違約金的標準是金錢,但當事人也可以約定違約金的標的物為金錢以外的其他財產。違約金具有擔保債務履行的功效,又具有懲罰違約人和補償無過錯一方當事人所受損失的效果,因此有的國家將其作為合同擔保的措施之一,有的國家將其作為違反合同的責任承擔方式。
我國《合同法》對違約金的規定強調違約金補償性的理念,同時有限地承認違約金的懲罰性。一方面,違約金的支付數額是“根據違約情況”確定的,即違約金的約定應當估計到一方違約而可能給另一方造成的損失,而不得約定與原來的損失不相稱的違約金數額。另一方面,如果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的數額低于違約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適當增加,以使違約金與實際損失大體相當。這明顯體現了違約金的補償性,將違約金作為一種違約救濟措施,既保護債權人的利益,又激勵當事人積極大膽從事交易活動和經濟流轉。同時《合同法》第114條第2款又規定:“……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實際損失的,當事人可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即一般高于實際損失則無權請求減少,這一方面是為了免除當事人舉證的繁瑣,另一方面表明法律允許違約金在一定程度上大于損失,顯然大于部分具有對違約方的懲罰性。
由于違約金是當事人通過約定而預先確定,并且違約金在彌補守約方損失的同時,還具有對違約方的懲罰作用,因此,筆者同意違約金具有擔保屬性的觀點。違約金既是一種責任形式,又是一種獨特的擔保合同履行的方式。在合同中約定了違約金,那么擬違約的一方就會衡量其違約的后果,如果約定了明顯具有懲罰性的違約金,尤其是違約金超過了因違約而帶來的利益時,任何一個理智的人都會在權衡利弊后選擇繼續履行合同。因此,違約金具有擔保屬性,且懲罰性越強,擔保效力越強。
違約金收入是否繳納企業所得稅?對企業取得的違約金收入,應當作為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的依據,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稅法與會計準則對違約金收入的處理是一致的,都要計入當期利潤,一般無須進行納稅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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