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企業出口軟件與技術服務在出口退(免)稅上的區別
生產企業出口軟件產品,其具體范圍是指海關稅則號前四位為“9803”的貨物,需要向海關報關出口,實行免征增值稅政策,其對應進項稅額轉出。
生產企業如果提供對外提供研發服務或設計服務的,實行增值稅零稅率,即增值稅征稅率是6%,增值稅出口退稅率是6%。需填報《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研發服務/設計服務)免抵退稅申報明細表》,并提供下列資料及原始憑證的原件及復印件:
(1)與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收入相對應的《技術出口合同登記證》復印件;
(2)與境外單位簽訂的研發、設計合同;
(3)從與之簽訂研發、設計合同的境外單位取得收入的收款憑證;
(4)《向境外單位提供研發服務/設計服務收訖營業款明細清單》。
(5)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及憑證。

出口貨物和勞務及應稅服務增值稅免稅政策(只免不退)
一、適用范圍
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出口規定的貨物(15項具體規定)。
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視同出口的下列貨物和勞務:
①國家批準設立的免稅店銷售的免稅貨物(包括進口免稅貨物和已實現退(免)稅的貨物);
②特殊區域內的企業為境外的單位或個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
③同一特殊區域、不同特殊區域內的企業之間銷售特殊區域內的貨物。
境內的單位和個人提供的下列應稅服務免征增值稅,但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適用零稅率的除外:
①工程、礦產資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務。
②會議展覽地點在境外的會議展覽服務。
③存儲地點在境外的倉儲服務。
④標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動產租賃服務。
⑤為出口貨物提供的郵政業服務和收派服務。
⑥在境外提供的廣播影視節目(作品)的發行、播映服務。
⑦符合(財稅[2013]106號)第一條第(一)項規定但不符合第一條第(二)項規定條件的國際運輸服務。
⑧符合(財稅[2013]106號)第二條第一款規定但不符合第二條第二款規定條件的港、澳、臺地區運輸服務。
⑨向境外單位提供的下列應稅服務:
A.技術轉讓服務、技術咨詢服務、合同能源管理服務、軟件服務、電路設計及測試服務、信息系統服務、業務流程管理服務、商標著作權轉讓服務、知識產權服務、物流輔助服務(倉儲服務、收派服務除外)、認證服務、鑒證服務、咨詢服務、廣播影視節目(作品)制作服務、期租服務、程租服務、濕租服務。但不包括:合同標的物在境內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務,對境內貨物或不動產的認證服務、鑒證服務和咨詢服務。
B.廣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廣告服務。
二、進項稅額的處理
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的出口貨物和勞務,其進項稅額不得抵扣和退稅,應當轉入成本。
生產企業出口軟件與技術服務在出口退(免)稅上的區別 有哪些?關于增值稅的方面,生產企業出口軟件實行增值稅免征,生產企業如果提供對外提供研發服務或設計服務的,實行增值稅零稅率,即增值稅征稅率是6%,增值稅出口退稅率是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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