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內容是關于2017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新政策內容以及相關解讀,為兩篇文章的整合。文章從2017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新政策內容到各個細節的解讀,都很到位,希望對大家有所助益。
【2017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新政策內容及解讀(1)】
2015年11月2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科技部聯合發布《關于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以下簡稱:國稅發〔2015〕119號文),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實行。由于2016年度的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應在2017年5月31日之前的匯算清繳期進行,因此即將到來的2017年將是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新政實施的第一年。本文從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的實踐出發,結合華稅在稅務領域多年的實務經驗,通過新舊政策的對比,就申報程序、可加計扣除研發費用范圍、研發費用歸集、輔助賬設置等問題進行分析,以期為企業順利申報提供參考。

與2008年頒布實施的《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116號,以下簡稱:國稅發〔2008〕116號文)相比,國稅發〔2015〕119號文該進行了較大調整。結合實操經驗,華稅解讀和建議如下:
一、了解申報程序、充分準備備案及留存備查資料
根據國稅發〔2008〕116號文第十三條規定:主管稅務機關對企業申報的研究開發項目有異議的,可要求企業提供政府科技部門的鑒定意見書。根據該規定,企業申報研發費用加計扣除,需提請科委鑒定,科委通過之后企業報送資料至主管稅局機關提交審核,審核通過,準予扣除。也即科委鑒定是前置性和必經程序。
根據國稅發〔2015〕119號文第五條第三項規定:稅務機關對企業享受加計扣除優惠的研發項目有異議的,可以轉請地市級(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出具鑒定意見,科技部門應及時回復意見……。根據該規定,科委鑒定不再作為前置性環節,由企業直接將申報資料提交稅務機關,稅務機關有異議可轉請地市科技部門出具鑒定意見。
建議:
根據新規,加計扣除申報無需再通過科委鑒定,減少了審核程序,對企業來講是一大利好,但同時也導致許多企業面臨不確定項目是否可以進行加計扣除的困惑。因此,華稅建議,(1)企業應當規范研發項目的管理,通過設置完善的立項、預算、審批、決算等對研發項目進行全程管理。(2)準備完善的備案及留存備查資料。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實行備案管理,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76號)的規定,現將企業需準備資料整理如下:

二、合理歸集人員人工費用、編制研發人員工時分配表

新規對于人員人工費用取消了“在職”的要求,對外聘研發人員的勞務費用也可以進行加計扣除,符合企業對研發靈活性的要求。同時,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7號,以下簡稱國稅發97號文)第六條第(三)款第4項的規定:企業應當……,并將下列資料留存備查:4從事研發活動的人員和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無形資產的費用分配說明(包括工作使用情況記錄)。費用分配說明能夠更精準的說明企業研發費用中人員人工費用的產生過程,在適應企業研發多樣性的基礎上便于稅務機關的后續管理。
建議:
1.完善對研發人員的管理。企業可根據規模成立專門的研發部門,或確定研發項目組成員,留存相關的審批設立文件備查。
2.編制研發人員工時分配表。(1)若科技人員同期參與多個項目的研發,應當根據參與各個項目的工時編制工時分配表,將該研發人員的工資、薪金等按照實際參與項目的工時合理分配,并留存工時分配表備查。(2)若科技人員并非專門從事研發的人員,同時承擔生產或其他崗位工作,或某項目研發周期較短,應當編制工時分配表,根據該科技人員每月實際從事研發的時間按月匯總,從而合理歸集該部分人員人工費用。

三、嚴格區分生產用和研發用、編制研發領料單、審批單等輔助核算

國稅發〔2015〕119號文擴大了直接投入、折舊費用、無形資產攤銷費用的范圍,取消“專門”的限制。但同時規定:企業應對研發費用和生產經營費用分別核算,準確、合理歸集各項費用支出,對劃分不清的,不得實行加計扣除。實踐中,稅務機關在企業可加計扣除費用進行核查時,若企業在“直接投入、折舊”等方面的費用過高,特別是占據總的材料成本及總的折舊金額比例過高時,會要求企業出具說明。
建議:
企業應當在日常的經營管理中嚴格區分生產用和研發用,編制領料單和審批單進行輔助核算。研發費用分配比例隨意是企業中比較常見的問題,例如折舊費用與長期待攤費用、無形資產攤銷費用、直接投入、人員人工等均會涉及此類問題。若企業單純的核定某一百分比作為分配比例而沒有相應的依據作為支撐,很難通過檢查,而審批單的設置能較好的說明分配比例的設定,為研發費用再分配提供較強的數據支撐。
四、建立研發費用輔助賬

研發費用輔助賬新規從要求企業“必須對研究開發費用實行專賬管理”改為“對享受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按研發項目設置輔助賬”,減輕了企業的會計核算負擔,但是對于沒有建立研發費用輔助賬的企業而言,是一大挑戰。
建議:
建立研發費用輔助賬。國稅發〔2015〕119號文附件包含了輔助賬的樣表,給企業以參考,企業應當建立研發費用輔助賬留存備查。具體流程包括:設立符合企業自身研發需求的科目與完備的憑證體系→收集原始資料(包括研發費用明細賬、與研發活動有關的有效憑證等)→分項目、分年度建立研發費用輔助賬→將有效憑證和輔助賬進行比對核查。
總結:
新政策雖然減少了審核程序,擴大了費用范圍,但同時規定稅務部門應加強該項優惠政策的優惠管理,并規定年度核查面不得低于20%,因此,企業應當從完善研發項目管理、合理準確歸集研發費用、設置研發費用輔助賬等方面增加風險防范意識,提高危機化解能力。
【2017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新政策內容及解讀(2)】
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企業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即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
為了更好地鼓勵企業開展研究開發活動和規范企業研究開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政策執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科技部于2015年11月2日聯合發布《關于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并自2016年1月1日起實施。目前正在執行的《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116號)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3〕70號)將同時廢止。
一、研發活動
研發活動,是指企業為獲得科學與技術新知識,創造性運用科學技術新知識,或實質性改進技術、產品(服務)、工藝而持續進行的具有明確目標的系統性活動。
二、研發費用
(一)加計扣除規定
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本年度實際發生額的50%,從本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在稅前攤銷。
(二)可以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具體范圍
1.人員人工費用。
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的工資薪金、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以及外聘研發人員的勞務費用。
2.直接投入費用。
(1)研發活動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動力費用。
(2)用于中間試驗和產品試制的模具、工藝裝備開發及制造費,不構成固定資產的樣品、樣機及一般測試手段購置費,試制產品的檢驗費。
(3)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的運行維護、調整、檢驗、維修等費用,以及通過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租賃費。
3.折舊費用。
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的折舊費。
4.無形資產攤銷。
用于研發活動的軟件、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包括許可證、專有技術、設計和計算方法等)的攤銷費用。
5.新產品設計費、新工藝規程制定費、新藥研制的臨床試驗費、勘探開發技術的現場試驗費。
6.其他相關費用。
與研發活動直接相關的其他費用,如技術圖書資料費、資料翻譯費、專家咨詢費、高新科技研發保險費,研發成果的檢索、分析、評議、論證、鑒定、評審、評估、驗收費用,知識產權的申請費、注冊費、代理費,差旅費、會議費等。此項費用總額不得超過可加計扣除研發費用總額的10%。
7.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費用。
三、政策排除
(一)不適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活動
1.企業產品(服務)的常規性升級。
2.對某項科研成果的直接應用,如直接采用公開的新工藝、材料、裝置、產品、服務或知識等。
3.企業在商品化后為顧客提供的技術支持活動。
4.對現存產品、服務、技術、材料或工藝流程進行的重復或簡單改變。
5.市場調查研究、效率調查或管理研究。
6.作為工業(服務)流程環節或常規的質量控制、測試分析、維修維護。
7.社會科學、藝術或人文學方面的研究。
(二)不適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行業
1.煙草制造業。
2.住宿和餐飲業。
3.批發和零售業。
4.房地產業。
5.租賃和商務服務業。
6.娛樂業。
7.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行業。
上述行業以《國民經濟行業分類與代碼(GB/4754-2011)》為準,并隨之更新。
四、特別事項處理
1.企業委托外部機構或個人進行研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按照費用實際發生額的80%計入委托方研發費用并計算加計扣除,受托方不得再進行加計扣除。委托外部研究開發費用實際發生額應按照獨立交易原則確定。
委托方與受托方存在關聯關系的,受托方應向委托方提供研發項目費用支出明細情況。
企業委托境外機構或個人進行研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不得加計扣除。
2.企業共同合作開發的項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實際承擔的研發費用分別計算加計扣除。
3.企業集團根據生產經營和科技開發的實際情況,對技術要求高、投資數額大,需要集中研發的項目,其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可以按照權利和義務相一致、費用支出和收益分享相配比的原則,合理確定研發費用的分攤方法,在受益成員企業間進行分攤,由相關成員企業分別計算加計扣除。
4.企業為獲得創新性、創意性、突破性的產品進行創意設計活動而發生的相關費用,可按照本政策規定進行稅前加計扣除。
創意設計活動是指多媒體軟件、動漫游戲軟件開發,數字動漫、游戲設計制作;房屋建筑工程設計(綠色建筑評價標準為三星)、風景園林工程專項設計;工業設計、多媒體設計、動漫及衍生產品設計、模型設計等。
五、管理要求
(一)會計核算
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有關政策適用于會計核算健全、實行查賬征收并能夠準確歸集研發費用的居民企業。
企業應按照國家財務會計制度要求,對研發支出進行會計處理;同時,對享受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按研發項目設置輔助賬,準確歸集核算當年可加計扣除的各項研發費用實際發生額。企業在一個納稅年度內進行多項研發活動的,應按照不同研發項目分別歸集可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
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的要求,企業可以設置“研發支出”科目核算企業進行研究與開發無形資產過程中發生的各項支出。企業自行開發無形資產發生的研發支出,不滿足資本化條件的,計入“研發支出”科目(費用化支出);滿足資本化條件的,計入“研發支出”科目(資本化支出)。研究開發項目達到預定用途形成無形資產的,應按“研發支出”科目(資本化支出)的余額,結轉“無形資產”。期(月)
末將“研發支出”科目歸集的費用化支出金額轉入“管理費用”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企業正在進行無形資產研究開發項目滿足資本化條件的支出。
企業應對研發費用和生產經營費用分別核算,準確、合理歸集各項費用支出,對劃分不清的,不得實行加計扣除。
(二)稅務管理
企業研發費用各項目的實際發生額歸集不準確、匯總額計算不準確的,稅務機關有權對其稅前扣除額或加計扣除額進行合理調整。
稅務機關對企業享受加計扣除優惠的研發項目有異議的,可以轉請地市級(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出具鑒定意見,科技部門應及時回復意見。企業承擔省部級(含)以上科研項目的,以及以前年度已鑒定的跨年度研發項目,不再需要鑒定。
稅務部門應加強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政策的后續管理,定期開展核查,年度核查面不得低于20%。
(三)納稅申報
1、預繳申報
填寫《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2015年版)》附表1《不征稅收入和稅基類減免應納稅所得額明細表》第30行“五、新產品、新工藝、新技術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填報納稅人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和相關稅收政策規定,發生的新產品、新工藝、新技術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的金額。
2、年度申報
填報《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附表A107014《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明細表》。由于該表根據原先政策設置費用明細,所以估計新政策出臺后本表欄次將會做相應修改。
(四)追溯執行
企業符合本通知規定的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條件而在2016年1月1日以后未及時享受該項稅收優惠的,可以追溯享受并履行備案手續,追溯期限最長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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