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規模旅行社差額開票
小規模旅行社采用的是差額計算納稅,不應該直接用銷售收入*征收率3%
小規模納稅人旅行社舉例如下
假設收款100萬,付團費89.7萬,應納增值稅=(100-89.7)÷(1+3%)×3%=0.3萬.
借:應收賬款100
貸:主營業務收入97.09(100÷1.03)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2.91(100÷1.03×3%)
借:主營業務成本87.09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2.61(89.7÷1.03÷3%)
貸:應付賬款89.7

繳納增值稅: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0.3(2.91-2.61)
貸:銀行存款0.3
相關文件規定:
《財政部關于印發<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企業會計處理規定>的通知 》
(財會[2012]13號)
小規模納稅人的會計處理
小規模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試點期間按照營業稅改征增值稅有關規定允許從銷售額中扣除其支付給非試點納稅人價款的,按規定扣減銷售額而減少的應交增值稅應直接沖減"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科目.
企業接受應稅服務時,按規定允許扣減銷售額而減少的應交增值稅,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科目,按實際支付或應付的金額與上述增值稅額的差額,借記"主營業務成本"等科目,按實際支付或應付的金額,貸記"銀行存款"、"應付賬款"等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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