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準則對虧損彌補的會計處理
如果企業當年發生財務賬面虧損,應借記“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科目,貸記“本年利潤”科目。企業以后年度彌補虧損時作以上相反的分錄。如果企業采用應付稅款法而非資產負債表債務法,不再做其他分錄。
新準則:《企業會計準則第18號——所得稅》要求企業對于能夠結轉以后年度的可抵扣虧損和稅款抵減,應當以可能獲得用于抵扣尚可抵扣的虧損和稅款抵減的未來應納稅所得額為限,確認相應的遞延所得稅資產。
企業應當對五年內可抵扣暫時性差異是否能在以后經營期內的應稅利潤充分轉回作出判斷,如果不能,企業不應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
新準則對“未來應納稅所得額”的判斷只給出了原則性的規定,這就需要會計人員職業判斷等能力。對于未來可以轉回的應納稅額預計過高,可能無法轉回,可以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8號——所得稅》要求,在每個資產負債表日,企業應當對遞延所得稅資產的賬面價值進行復核。
如果未來期間很可能無法獲得足夠的應納稅所得額用以抵扣遞延所得稅資產的利益,則應當減記遞延所得稅資產的賬面價值,其具體會計處理為:借記“所得稅費用” 科目,貸記“遞延所得稅資產” 科目。
在很可能獲得足夠的應納稅所得額時,減記的金額應當轉回,其具體會計處理為:借記“遞延所得稅資產” 科目,貸記“所得稅費用” 科目。

盈余公積補虧是什么意思?
盈余公積補虧就是指從以前積累的凈利潤中來彌補虧損,因當盈余公積彌補虧損時,盈余公積會減少,未彌補的虧損減少。
企業發生虧損時,應由企業自行彌補。彌補虧損的渠道主要有三條:
一是用以后年度稅前利潤彌補。按照現行制度規定,企業發生虧損時,可以用以后五年內實現的稅前利潤彌補,即稅前利潤彌補虧損的期間為五年。
二是用以后年度稅后利潤彌補。企業發生的虧損經過五年期間未彌補足額的,尚未彌補的虧損應用所得稅后的利潤彌補。
三是以盈余公積彌補虧損。企業以提取的盈余公積彌補虧損時,應當由公司董事會提議,并經股東大會批準。
新準則對虧損彌補的會計處理應該怎么做?企業對于能夠結轉以后年度的可抵扣虧損和稅款抵減,應當以可能獲得用于抵扣尚可抵扣的虧損和稅款抵減的未來應納稅所得額為限,確認相應的遞延所得稅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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