暫時進境貨物如何計算關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公告2003年第18號》的規定:經海關核準暫時進境并在6個月內復運出境的施工機械、工程車輛、工程船舶等,準予暫時免繳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上述貨物超過半年仍留在境內使用的,應自第7個月起,按月征收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貨物每月的稅款計算公式如下:
關稅稅額=完稅價格×關稅稅率×1/48
進口環節增值稅稅額=(完稅價格 關稅稅額)×增值稅稅率×1/48
公式中的完稅價格由海關以該貨物的成交價格為基礎審查確定。
對暫時進口貨物按月征稅時,如最后1個月不足30天的,應按1個月征稅。征稅滿48個月后繼續留在境內使用的應該停止征稅。

暫時進出境貨物怎樣繳納關稅?
經過海關批準暫時進境、出境的下列貨物,在進境、出境的時
候,納稅人向海關繳納相當于應納關稅的保證金或者提供其他擔保 的,可以暫不繳納關稅,并應當自進境或者出境之日起6個月以內 復運出境或者復運進境;經納稅人申請,海關可以根據海關總署的
規定延長復運出境或者復運進境的期限:
一、 在展覽會、交易會、會議和類似活動中展示、使用的貨物;
二、 在文化、體育交流活動中使用的表演、比賽用品;
三、 在新聞報道和攝制電影、電視節目時使用的儀器、設備和 用品;
四、 在科研、教學和醫療活動中使用的儀器、設備和用品;
五、 在上述活動中使用的交通工具和特種車輛;
六、 貨樣;
七、 在安裝、調試和檢測設備時使用的儀器、工具;
八、盛裝貨物的容器;
九、其他用于非商業目的的貨物。
上述暫時進出境貨物在規定期限屆滿以后不再復運出境或者復
運進境的,納稅人應當在規定期限屆滿以前向海關申報辦理進出口 和納稅手續,海關按照有關規定征收關稅。
其他暫時進出境貨物,海關按照審定進出口貨物完稅價格的有
關規定和海關接受該貨物申報進出境之日適用的計征匯率、稅率, 審核確定其完稅價格,按月征收關稅,或者在規定期限以內貨物復 運出境或者復運進境的時候征收關稅。
計征關稅的期限為60個月。不足1個月但是超過15天的,按
照1個月計征;不超過15天的免予計征。計征關稅的期限從貨物放 行之日起計算。
按月征收關稅的計算公式:
每月關稅稅額=關稅總額/60
上述暫時進出境貨物在規定期限屆滿以后不再復運出境或者復
運進境的,納稅人應當在規定期限屆滿以前向海關申報辦理進出口 和納稅手續,繳納剩余部分的關稅。
暫時進出境貨物沒有在規定期限以內復運出境或者復運進境,
且納稅人沒有在規定期限屆滿以前向海關申報辦理進出口和納稅手 續的,海關除了按照規定征收應當征收的稅款以外,還應當加收滯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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