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之間發生以物易物貿易應如何辦理進項稅額抵扣?
答:
根據國稅發[1996]155號通知,對商業企業采取以物易物、以貨抵債、以物投資方式交易的,收貨單位可以憑書面合同以及與之相符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和運輸費用普通發票,確定進項稅額,報稅務征收機關批準予以抵扣。

以物換物指的是什么?
答:
以物易物或以物換物顧名思義,就是指用自己已有的物品/服務與別人交換,以換取別人的物品/服務,是一種現有貿易模式出現之前已有的交易方式。早于人類會使用貨幣作買賣之前,人類已經懂得以物易物。以物換物不同于買賣,并沒有使用任何金錢作交易的工具,所以以物易物不一定是一場等價交換。
而在現今天社會,以物易物是一種視同的銷售行為,它是指銷售雙方不是以貨幣結算,而是以同等價款的貨物相互結算,實現貨物購銷的一種方式。
在實務中,以物易物的雙方都應作購銷處理,以各自發出的貨物核算銷售額并計算銷項稅,以各自收到的貨物按規定核算購貨額并計算進項稅額。應注意,在以物易物活動中,應分別開具合法的票據,如收到的貨物不能取得相應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或其他合法票據,不能抵扣進項稅額。
“企業之間發生以物易物貿易應如何辦理進項稅額抵扣?”不知道大家是否都明白了。以物易物是原始社會的交易方式,現在有些時候企業之間也會用到,如果大家有不懂的地方,及時咨詢會計學堂老師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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