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為職工繳納的補充公積金是否可以稅前列支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0]84號)第八章第五十條規定:“納稅人為其投資者或雇員個人向商業保險機構投保的人壽保險或財產保險,以及在基本保障以外為雇員投保的補充保險,不得扣除。據此,企業為職工繳納的補充公積金不得稅前扣除。

企業為員工繳納的住房公積金是否可以稅前列支?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企業依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范圍和標準為職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基本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準予扣除。
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在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范圍和標準內,準予扣除。
《建設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于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具體問題的指導意見》(建金管[2005]5號)規定,單位和職工繳存比例不應低于5%,原則上不高于12%.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月工資基數,原則上不應超過職工工作地所在設區城市統計部門公布的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倍或3倍。
《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貫徹實施〈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通知》(皖政[2000]15號)規定:根據《條例》規定,職工和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不得低于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的5%;有條件的城市,可以適當提高繳存比例。具體繳存比例由住房委員會擬訂,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核,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有條件的單位,經住房委員會批準,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可以適當高于政府公布的繳存比例。
《關于調整全市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的通知》(蚌房金[2009]26號)規定:
(二)非財政全額撥款事業單位、駐蚌單位、科研院所、企業單位(含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的繳存比例仍控制在5%—20%之間,具體繳存比例由各單位根據情況自行選擇,所需資金由單位自行籌集。
(三)各單位職工繳存基數統一為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企業依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范圍和標準為職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基本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準予扣除。
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在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范圍和標準內,準予扣除。
根據上述規定,企業按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范圍和標準為員工繳納的住房公積金,可以稅前扣除。
企業為職工繳納的補充公積金是否可以稅前列支,對于這樣的問題,明顯是一個財會萌新提出來的。因為這種問題,在我國的稅法當中都有明確的規定。好了,會計學堂今天的內容就到此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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