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因資產評估減值而發生流動資產損失可否作進項稅額轉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一條規定:“非正常損失是指生產、經營過程中正常損耗外的損失”。對于企業由于資產評估減值而發生流動資產損失,如果流動資產未丟失或損壞,只是由于市場發生變化,價格降低,價值量減少,則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中規定的非正常損失,不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

下列資產損失,應以清單申報的方式向稅務機關申報扣除:
(一)企業在正常經營管理活動中,按照公允價格銷售、轉讓、變賣非貨幣資產的損失;
(二)企業各項存貨發生的正常損耗;
(三)企業固定資產達到或超過使用年限而正常報廢清理的損失;
(四)企業生產性生物資產達到或超過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發生的資產損失;
(五)企業按照市場公平交易原則,通過各種交易場所、市場等買賣債券、股票、期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產品等發生的損失。”
流動資產的內容有哪些?
流動資產的內容包括貨幣資金、短期投資、應收票據、應收賬款和存貨等。由于各項目的特點不同,應根據各自不同的要求,分別進行審查。
1、在實物形態上,流動資產基本上體現為各部門以及居民地物資儲備。包括:
(1)處于生產和消費準備狀態的流動資產,是指生產單位儲備的生產資料和消費部門及居民儲備的消費品;
(2)處于待售狀態的流動資產。是指生產部門和流通部門庫存尚未出售的生產資料和消費品儲備以及國家儲藏的后備性物資;
(3)處于生產過程中的流動資產。是指生產單位的在制品、半成品儲備。
2、按照流動性大小可分為速動資產和非速動資產。包括:
(1)速動資產是指在很短時間內可以變現的流動資產,如貨幣資金、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各種應收款項。
(2)非速動資產包括存貨、待攤費用、預付款、一年內到期的非流動資產以及其他流動資產。
每年企業都需要對資產進行評估,企業因資產評估減值而發生流動資產損失可否作進項稅額轉理?有關這個問題,會計學堂小編在上文已經詳細講解了,希望能供您參考!歡迎大家及時參與我們的互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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