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改制中資產評估減值發生的流動資產損失是否屬于非正常損失
我公司為一轉制企業,改制中資產評估減值發生了流動資產損失,最近稅務部門對我公司進行稅務檢查,認我公司的這種情況屬于非正常損失,要對增值稅作進項稅額轉出。請問,稅務部門的決定正確嗎?
答:你公司主管稅務機關的決定是不對的。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在《關于企業改制中資產評估減值發生的流動資產損失進項稅額抵扣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2〕1103號)中,對企業的“非正常損失”作了明確的解釋。該批復指出:“非正常損失是指生產、經營過程中正常損耗之外的損失,對于企業由于資產評估減值而發生的流動資產損失,如果流動資產未丟失或損壞,只是由于市場發生變化,價格降低,價值量減少,則不屬于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中規定非正常損失,不作進項稅轉出處理。”
法關于正常損失與非正常損失的界定原來比較模糊、籠統,在實務中有時難以把握。為了便于操作,2009年1月1日,《增值稅暫行條例》對正常損失與非正常損失做出了新的修訂。所謂正常損失,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發生的合理的、不可避免的損失。比如:散裝貨物由于氣溫、干濕度的變化而發生的自然損耗;商業零售企業在差錯率以內的短款;工業企業的原材料、在產品、產成品在生產過程中發生的定額以內的損耗;因市場原因導致存貨減值造成的損失等。

非正常損失貨物及相關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交通運輸業服務進項稅轉出。納稅人購進貨物支付的進項稅已抵扣,該貨物發生非正常損失時,應將進項稅額轉出。轉出時,要注意將貨物及構成貨物價值的應稅勞務的進項稅額分別進行轉出,因為不同的項目進項稅率不同,抵扣也不同。如果不能準確劃分計算,則只能按照貨物的實際成本(實際成本=進價+運價+保險費+其他雜費)計算進項稅額的轉出數,可能多轉出進項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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