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從政府部門取得的補貼是否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70號)規定,企業從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其他部門取得的應計入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凡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1.企業能夠提供規定資金專項用途的資金撥付文件。2.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對該資金有專門的資金管理辦法或具體管理要求。3.企業對該資金以及以該資金發生的支出單獨進行核算。
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執行。如果企業取得的政府補貼符合上述規定,則可以申請作為不征稅收入處理。

企業從政府部門取得的補貼怎么做賬?
1、如果是資產相關的補助,例如政府補貼1000萬幫助企業建排污設備,做會計分錄:
借:遞延收益
貸:營業外收入
2、如果是非與資產相關的,例如政府補貼1000萬給企業,讓企業隨便花:
借:銀行存款
貸:營業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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