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內企業應付外國企業的費用是否應扣繳外國企業預提所得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我國境內企業應付費用扣繳外國企業預提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1998]757號)的法規,國內支付單位與外國企業簽訂借款、技術轉讓、財產租賃等合同或協議,按合同或協議法規支付的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等款項,凡已計入本期國內支付單位的成本、費用的,無論是否實際支付上述款項,均認同為已支付,并應按法規扣繳外國企業所得稅。對此,部分地區詢問,對某些按照合同法規到期應付而未付的款項(如籌辦期發生的利息、在建工程所發生的利息等),企業不是一次性計入本期費用,而是計入某類資產原價后,按稅法的法規分期攤入企業成本、費用此外,有些企業對合同法規未到期或延期支付的費用,按照會計制度的法規,也計入本期成本、費用,這些情況應何時扣繳外國企業預提所得稅。經研究,現明確如下:
一、國內支付單位與外國企業簽訂借款、技術轉讓、財產租賃等合同或協議,按合同或協議法規應付未付的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等款項,凡企業不是一次性計入本期費用,而是計入企業相應資產原價或籌辦費后,按稅法的法規分期攤入企業成本、費用的,若企業在該項資產投入使用前或籌辦期結束后仍未支付的,應在該類資產投入使用或企業生產經營開始的次月扣繳外國企業預提所得稅。
二、國內支付單位與外國企業簽訂借款、技術轉讓、財產租賃等合同或協議,對按合同法規未到期或延期支付的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等款項,企業按照會計制度的有關法規,計提列入企業本期成本、費用在稅前扣除的,凡在報送企業所得稅申報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也作為本期成本、費用的,均應按照國稅函[1998]757號)的法規,代扣代繳外國企業預提所得稅。
注:依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布全文失效廢止部分條款失效廢止的稅收規范性文件目錄的公告,本法規全文廢止。

境內企業是否需要代扣代繳提供技術服務的外國企業的所得稅?
某境內居民企業支付一筆不涉及特許權使用費的技術服務費給一家外國企業,這家外國企業未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請問,境內企業是否需要代扣代繳該外國企業的企業所得稅?
如果上述外國企業未派員來中國境內提供技術服務,該項技術服務屬境外勞務,對非居民企業取得來源于境外的所得,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和《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七條,中國不予征收企業所得稅。如果外國企業派員來中國境內提供技術服務,即使其未設立實體性機構、場所,也應把派員提供服務的場所作為其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機構、場所,由外國企業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或者由縣級以上稅務機關指定支持技術服務費的境內居民企業從其支付款項中扣繳企業所得稅。
如果屬于上述后一種情形,外國企業需要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的,應按《國家稅務總局非居民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管理辦法(試行)》(國稅發〔2009〕124號)的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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