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稅務機關依法進行社會保險費繳費檢查時,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可以記錄、錄音、錄像、照相和復制有關資料;但是應當為繳費單位保密。
地稅機關的工作人員在使用以上職權時,應當出示執行公務證件。
社會保險費在我國雖然社會保險法規定是統一征收,但是由于歷史原因,根據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規定,具體征收機關由直轄市、省級人民政府決定。部分地區規定由地方稅務機關征收。目前兩個機構征收社會保險費的弊端很多。最終也將實現一個機構征收社會保險費的。

單位不繳,少繳社會保險費怎么辦
單位不繳,少繳社會保險費可以要求單位補繳。
針對一些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規定明確,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要求,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為其職工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并申報繳納社會保險費。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規定中所稱社會保險費,是指由用人單位及其職工依法參加社會保險并繳納的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和生育保險費。
規定提出,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職工本人,每年向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通報或者在本單位住所的顯著位置公布本單位全年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接受職工監督。用人單位代職工申報的繳費明細以及變動情況應當經職工本人簽字認可,由用人單位留存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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