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售后回租業務中哪些環節涉及印花稅?
例:對于金融租賃公司開展售后回租,合同期滿承租人回購原房屋、土地權屬是否有印花稅優惠?對于商務部批準的融資租賃公司,開展售后回租業務,承租人將土地、房屋先賣給我們租賃公司,是否需要交納印花稅?如何交?
《國家稅務局關于對借款合同貼花問題的具體規定》(國稅地〔1988〕30號)第四項規定,關于對融資租賃合同的貼花問題。銀行及其金融機構經營的融資租賃業務,是一種以融物方式達到融資目的的業務,實際上是分期償還的固定資金借款。因此,對融資租賃合同,可據合同所載的租金總額暫按“借款合同”計稅貼花。
《國家稅務局關于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1〕155號)第十條規定,“產權轉移書據”稅目中“財產所有權”的轉移書據的征稅范圍如何劃定?
“財產所有權”轉移書據的征稅范圍是:經政府管理機關登記注冊的動產、不動產的所有權轉移所立的書據,以及企業股權轉讓所立的書據。
按《印花稅暫行條例》第二條及《印花稅稅目稅率表》第十一條的規定,產權轉移書據應按所載金額的萬分之五貼花。
根據上述規定,對銀行及其金融機構經營的融資租賃業務,雙方應按“借款合同”繳納印花稅。其它單位和個人從事融資租賃業務,如房屋、土地所有權轉移給承租方的,屬于轉讓資產行為,應按“產權轉移書據”繳納印花稅,所有權不轉移的,屬于經營租賃行為,應按“財產租賃合同”繳納印花稅。
對售后回租合同期滿,承租人回購原房屋、土地權屬的,資產產權未發生轉移,不涉及印花稅,涉及轉移的,應按“產權轉移書據”繳納印花稅。

融資性售后回租合同怎么繳納印花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融資性售后回租免征印花稅
近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于融資租賃合同有關印花稅政策的通知》,明確簽訂融資租賃合同中涉及的印花稅問題。
通知稱,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融資租賃業發展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68號)有關規定,為促進融資租賃業健康發展,公平稅負,發布融資租賃合同有關印花稅政策。
對開展融資租賃業務簽訂的融資租賃合同(含融資性售后回租),統一按照其所載明的租金總額依照“借款合同”稅目,按萬分之零點五的稅率計稅貼花。
在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中,對承租人、出租人因出售租賃資產及購回租賃資產所簽訂的合同,不征收印花稅。
通知自印發日(12月24日)起執行。此前未處理的事項,此通知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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