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開票算不算虛開發票?
所謂虛開發票,是指在沒有任何購銷事實的前提下,為他人、為自己或讓他人為自己或介紹他人開具發票的行為。發票管理辦法第十九條規定,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二十六條規定,填開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在發生經營業務確認營業收入時開具發票。未發生經營業務一律不準開具發票。甲方與乙方簽訂了產品銷售合同,說明存在真實的商品交易且開具發票符合文件規定,不存在虛開發票行為。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對外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39號)的解讀:納稅人對外開具的銷售貨物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納稅人應當擁有貨物的所有權,包括以直接購買方式取得貨物的所有權,也包括“先賣后買”方式取得貨物的所有權。所謂“先賣后買”,是指納稅人將貨物銷售給下家在前,從上家購買貨物在后。
提前開票不能一棒子打死,都算虛開,那企業經營業務沒有辦法開展,很多預收款,預收款開票都算虛開!只要將來有業務發生,或者相關證據證明確實開具發票時證明有業務會發生。
開票就要確認收入是不準確的
特別提醒:增值稅收入、會計口徑收入、企業所得稅口徑收入不是一回事
1.增值稅收入——確認(除按規定開具的不征稅收入的特殊發票情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財稅(2016)36號文件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40號)規定,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提前開票賬務及申報處理
開票方的賬務處理
《財政部關于印發<增值稅會計處理規定>的通知》(財會〔2016〕22號):按照增值稅制度確認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點早于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確認收入或利得的時點的,應將應納增值稅額,借記“應收賬款”科目,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或“應交稅費——簡易計稅”科目,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確認收入或利得時,應按扣除增值稅銷項稅額后的金額確認收入。
提前開票算不算虛開發票?上文小編介紹了這個是不算虛開發票的,關于提前開票的做賬上文也有內容供大家參考,對于開票做賬還有疑問的,可以點擊窗口咨詢在線老師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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