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讓舊建筑物是否需要交土地增值稅?

2019-04-30 14:27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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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稅有關政策規定,除了對個人轉讓住宅類的舊房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外,對單位或個人轉讓非住宅類舊房及建筑物,應按規定征收土地增值稅.但在實際執行中,由于舊房扣除項目金額難以確定,有的地方一律實行核定征收,不僅隨意性較大,而且會造成稅負不公.華律網小編整理了轉讓舊建筑物是否需要交土地增值稅,供讀者參考.

轉讓舊建筑物是否需要交土地增值稅?

答:

按賬面凈值轉讓舊建筑物,如果轉讓價(賬面凈值)大于準予扣除項目,則產生了增值額,應按規定繳納土地增值稅,計算方法按《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七條和《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條的規定執行;但如果轉讓價(賬面凈值)小于準予扣除項目,則未產生增值額,不繳納土地增值稅.

關于轉讓舊建筑物的準予扣除項目,按下列規定確定:

《關于土地增值稅一些具體問題規定的通知》(財稅字[1995]48號)第十條規定:"轉讓舊房的,應按房屋及建筑物的評估價格、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地價款和按國家統一規定交納的有關費用以及在轉讓環節繳納的稅金作為扣除項目金額計征土地增值稅.對取得土地使用權時未支付地價款或不能提供已支付的地價款憑據的,不允許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21號)第二條進一步明確:"納稅人轉讓舊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評估價格,但能提供購房發票的,經當地稅務部門確認,《條例》第六條第(一)、(三)項規定的扣除項目的金額,可按發票所載金額并從購買年度起至轉讓年度止每年加計5%計算.對納稅人購房時繳納的契稅,凡能提供契稅完稅憑證的,準予作為"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予以扣除,但不作為加計5%的基數.

對于轉讓舊房及建筑物,既沒有評估價格,又不能提供購房發票的,地方稅務機關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稅收征管法》)第35條的規定,實行核定征收."

轉讓舊建筑物是否需要交土地增值稅?

土地增值稅扣除額項目有哪些

根據相關規定,土地增值稅的扣除項目主要有:

(1)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是指納稅人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地價款和按國家統一規定交納的有關費用.

(2)開發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設施(以下簡稱房地產開發)的成本,是指納稅人房地產開發項目實際發生的成本(以下簡稱房地產開發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遷補償費、前期工程費、建筑安裝工程費、基礎設施費、公共配套設施費、開發間接費用.

(3)開發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設施的費用(以下簡稱房地產開發費用),是指與房地產開發項目有關的銷售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

(4)舊房及建筑物的評估價格,是指在轉讓已使用的房屋及建筑物時,由政府批準設立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重置成本價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價格.評估價格須經當地稅務機關確認.

(5)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是指在轉讓房地產時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印花稅.因轉讓房地產交納的教育費附加,也可視同稅金予以扣除.

(6)對從事房地產開發的納稅人可按第(1)、(2)項規定計算的金額之和,加計20%的扣除.

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關于轉讓舊建筑物是否需要交土地增值稅的所有內容.通過上文的敘述我們可以知道,土地增值稅扣除額項目主要包括以上小編整理的幾個部分,另外,值得注意的是,納稅人成片受讓土地使用權后,分期分批開發、轉讓房地產的,其扣除項目金額的確定,可按轉讓土地使用權的面積占總面積的比例計算分攤,或按建筑面積計算分攤,也可按稅務機關確認的其他方式計算分攤.如果您還有其他不明白的地方,我們也歡迎您到會計學堂官網進行在線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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