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終雙薪究竟該如何繳稅?
一、對于雙薪的計稅方法:
根據《關于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2]629號文規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企業和其他單位在實行"雙薪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單位為其雇員多發放一個月的工資)后,個人因此而取得的"雙薪",應單獨作為一個月的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對上述"雙薪"所得原則上不再扣除費用,應全額作為應納稅所得額按適用稅率計算納稅.
二、對于年終獎的計稅方法: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 國稅發[2005]9號的規定,納稅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單獨作為一個月工資、薪金所得,除以12個月,按其商數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后再計算個稅.
三、對于半年獎、季度獎、加班獎、先進獎、考勤獎的計稅方法: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 國稅發[2005]9號的規定,雇員取得除全年一次性獎金以外的其它各種名目獎金,如半年獎、季度獎、加班獎、先進獎、考勤獎等,一律與當月工資、薪金收入合并,按稅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因此,要交多少個稅,會因公司發放獎勵的名義不同而產生計稅結果的差異.
例如,某公司A雇員月工資為3000元,年底的時候公司為他多發3000元的獎勵.
(一)如果多發的3000元稱為"雙薪",按照以上第一點的計稅方法,當月應交個稅為【(3000-2000)*10%-25】+ 【3000*15%-125】= 400元
(二)如果多發3000元謂之年終獎,按照以上第二點的計稅方法,當月應交個稅為【(3000-2000)*10%-25】+ 【3000*5%】= 225元
(三)如果多發3000元稱為季度獎或半年獎,按照以上第三點的計稅方法,當月應交個稅為(3000+3000-2000)*15%-125 = 475元

年終雙薪就是年終獎嗎?
由于目前年終雙薪是較為普遍的一種年終獎發放形式,許多人便簡單地把"年終雙薪"和"年終獎"等同起來,從法律角度來講這是一種誤讀.
雖然"年終雙薪"和"年終獎"都屬于廣義上的勞動報酬,但兩者界限卻很明顯:"年終雙薪"是指年底最后一個月發放兩倍于平時數額的工資,從性質上講屬于工資,只是數額上是平時的兩倍而已,這相當于把勞動者每月收入的一部分,積累下來放在年末集中發放.至于"年終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中將其解釋為全年一次性獎金,是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等扣繳義務人根據其全年經濟效益和對雇員全年工作業績的綜合考核情況,向雇員發放的一次性獎金.屬于獎金性質,是企業對員工全年工作的犒勞.
此外,根據相關規定,"年終雙薪"和"年終獎"需按不同的方法來納稅,可見兩者存在本質上的區別.而對勞動者來講,最主要的意義在于,明確規定的"年終雙薪"可以使勞動者在未到年終而提前離職的情況下,有權要求獲得相應比例的年終雙薪(譬如已工作10個月的,可要求發放5/6),而"年終獎"則要根據企業的具體規定發放.
年底雙薪制也不是強制性的,公司可以根據完成的營業指標,個人指標等多方面的因素來考慮.而且能夠享受到年底雙薪制的這部分員工必須是在公司已經工作了一年,因為,大多數的民營企業都是實行的年終獎,和各種獎金福利政策,所以,大多數都基本上忽略了年底雙薪制.
所以年底雙薪制的意思就是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企業和其他單位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為其雇員多發一個月工資的形式.但是在現實生活當中,企業或者國家事業單位基本上都是到了年底的時候會有年終獎,到了12月底的時候發放雙薪制的這種做法,并不是特別的普及.還有不懂的地方請點擊小窗口咨詢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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