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開展"以舊換新"業務如何進行會計核算?
例1:某百貨大樓銷售A牌電視機零售價3510元/臺(含增值稅),若顧客交還同品牌舊電視機作價1000元,交差價2510元就可換回全新電視機.當月采用此種方式銷售A牌電視機100臺,增值稅稅率17%,作會計分錄如下:
借:銀行存款251000
材料物資-舊電視機100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A牌電視機300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51000
收回的舊電視機不能計算進項稅額.因為該商店不是專門從事廢舊物資的收購單位.也不應以實際收到價款251000元作為零售價格入賬,因為那樣就會少記銷售收入,偷逃增值稅款.
例2:某企業銷售自行車含稅價234元/輛,若購貨者交還同型號舊自行車均作價50元/輛,交差價184元即可購買新自行車.2003年11月,企業采用這種方式銷售自行車100輛.請問:對上述業務如何進行會計處理?
100輛自行車含稅售價=100×200×1.17=23400(元)
100輛舊車作價=100×50=5000(元)
應補差價款=23400-5000=18400(元)
借:銀行存款18400
庫存商品一舊自行車5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20000
應交稅金一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3400
2、金銀首飾以舊換新
鑒于金銀首飾以舊換新業務的特殊情況,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銀首飾等貨物征收增值稅問題的通知》明確規定,對金銀首飾以舊換新業務,按銷售方實際收取的不含增值稅的全部價款計繳增值稅.
例3:某金銀首飾零售商店為小規模納稅人,2004年10月取得含稅銷售收入60000元,以舊換新業務收入30000元(含稅),其中收回舊首飾折價21000元,實收9000元.
應繳增值稅計算公式如下:
應繳增值稅=(含稅銷售收入+以舊換新實際收取的含稅銷售收入)÷(1+征收率)×征收率
該例的應繳增值稅=(60000+9000)+(1+4%)×4%=2654(元)
主營業務收入計算如下:
(60000+9000)÷(1+4%)+21000=87346(元),會計處理如下:
借:銀行存款69000
材料物資-舊金銀首飾21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金銀首飾87346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2654

保險企業會計的特點:
一、"未了責任準備金"的提存.保險公司保單的有效期與會計年度往往不一致.保險公司對于會計年度末尚未到期的保單應承擔的責任稱為未了責任或未到期責任.由于保費收入是在保單時入賬的,而保險責任要延續到保險期終,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的要求,為了正確計算各個會計年度的經營成果,要把不屬于當年收益的保費以未到期責任準備金的形式,從當年收益中提出,作為下的年收入.同理,應將上年度提存的未到期責任準備金協作本年收入.這種未了責任準備金的提存是保險企業會計核算的一個重要特點.
二、保險利潤的特殊性.表現在兩個方面:,保險利潤的計算與一般企業不同.一般企業的利潤是以當年收入減當年支出或費用后的余額,而計算保險公司的利潤應以當年收減當年支出后,再調整年度的計算.第二,保險企業年度之間的利潤可比性較差.一般企業只要經營管理上沒有大的變化,各年的利潤就會保持相對穩定.而在保險公司,由于保險費是按"概率論"和"大數法則"計處的各年災害損失的平均數收取的,而賠款支出是按當年的實際損失支付的,而災害事故的發生率各年很不平衡,從而使保費收入與賠款支出在年度間相很大.因此保險公司各年的保險利潤只有相對的可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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