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的納稅范圍
答:
一般范圍
增值稅的征稅范圍包括銷售(包括進口)貨物,提供加工及修理修配勞務。
特殊項目
貨物期貨(包括商品期貨和貴金屬期貨);——貨物期貨交VAT,在實物交割環節納稅;
銀行銷售金銀的業務;
典當業銷售死當物品業務;
寄售業銷售委托人寄售物品的業務;
集郵商品的生產、調撥及郵政部門以外的其他單位和個人銷售集郵商品的業務。
特殊行為
視同銷售:以下八種行為在增值稅法中被視同為銷售貨物,均要征收增值稅。
將貨物交由他人代銷
代他人銷售貨物
將貨物從一地移送至另一地(同一縣市除外)
將自產或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應稅項目
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作為對其他單位的投資
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
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職工福利或個人消費
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
增值稅免征范圍?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五條規定了下列7個項目免征增值稅:
1.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產品;
2.避孕藥品和用具;
3.古舊圖書;
4.直接用于科學研究、科學試驗和教學的進口儀器、設備;
5.外國政府、國際組織無償援助的進口物資和設備;
6.由殘疾人的組織直接進口供殘疾人專用的物品;
7.銷售的自己使用過的物品。
除前款規定外,增值稅的免稅、減稅項目由國務院規定。任何地區、部門均不得規定免稅、減稅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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