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稅稅額的計算是怎樣的?
答:(一)按比例稅率計算:
應納稅額=計稅金額×適用稅率
(二)按定額稅率計算:
應納稅額=憑證數量×單位稅額
計算印花稅應納稅額應當注意的問題:
1、按金額比例貼花的應稅憑證,未標明金額的,應按其數量及市場價格計算金額,依適用稅率貼足印花。
2、應稅憑證所載金額為外國貨幣的,按憑證書立當日的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布的外匯牌價折合人民幣,計算應納稅額。
3、同一憑證由兩方或兩方以上當事人簽訂并各執一份的,應當由各方所執的一份全額貼花。
4、同一憑證因載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經濟事項而適用不同稅率,如分別載有金額的,應分別計算應納稅額,相加后按合計稅額貼花;如未分別記載金額的,按稅率高的計稅貼花。
5、已貼花的憑證,修改后所載金額增加的,其增加部分應當補貼印花稅票。
按比例稅率計算納稅而應納稅額又不足1角的,免納印花稅;應納稅額在1角以上的,其稅額尾數不滿5分的不計,滿5分的按1角計算貼花。對財產租賃合同的應納稅額超過1角但不足1元的,按1元貼花。

印花稅的減免規定有哪些?
依據《印花稅暫行條例》規定,有“已繳納印花稅的憑證的副本或者抄本”等3種情況以及《施行細則》規定的情況的,免納印花稅。
附1、《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1988年8月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1號發布,根據2011年1月8日《國務院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訂)
第四條 下列憑證免納印花稅:
(一)已繳納印花稅的憑證的副本或者抄本;
(二)財產所有人將財產贈給政府、社會福利單位、學校所立的書據;
(三)經財政部批準免稅的其他憑證。
附2、《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財稅字[1988]第225號)
第十三條 根據條例第四條第(3)款規定,對下列憑證免納印花稅:
1.國家指定的收購部門與村民委員會、農民個人書立的農副產品收購合同;
2.無息、貼息貸款合同;
3.外國政府或者國際金融組織向我國政府及國家金融機構提供優惠貸款所書立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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