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撥款賬務處理
答:視企業執行的會計政策而定。
如果公司仍在執行《企業會計制度》收到的政府補助應計入“補貼收入”。
如果公司已經執行了新的《企業會計準則》則計入“營業外收入”。
借記“管理費用──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科目,
貸記“其他應交款──應交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科目或“其他應付款──應付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科目;
實際上交時:
借記“其他應交款──應交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或“其他應付款──應付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科目,
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企業超比例安置殘病人就業或者為安排殘疾人就業做出顯著成績,按規定收到的獎勵,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管理費用──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科目。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相關免征政策規定?
答:一、根據省財政廳、省國家稅務局、省地方稅務局《 轉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對小微企業免征有關政府性基金的通知 》(粵財辦明電 〔 2015 〕5 號)和廣東省殘疾人聯合會、省財政廳、省地方稅務局《關于落實小微企業免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通知》(粵殘聯 〔 2015 〕29 號 )的規定,(一)自 2015年 1 月 1 日(含 1 月 1 日)起在工商部門登記注冊的小型微型企業,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在職職工總數的 1 . 5 % ,且在職職工總數在 20 人以下(含 20 人)的,自工商登記注冊之日起免征 36 個月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二) 2015年 1 月 1 日前登記注冊的小型微型企業,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在職職工總數的 1 . 5 % ,在職職工總數在 20 人以下(含 20 人),且自工商登記注冊之日起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止未滿 36 個月的,免征不足月份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二、財稅〔2017〕18號《財政部關于取消 調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關政策的通知》
(一)擴大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免征范圍。將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免征范圍,由自工商注冊登記之日起3年內,在職職工總數20人(含)以下小微企業,調整為在職職工總數30人(含)以下的企業。調整免征范圍后,工商注冊登記未滿3年、在職職工總數30人(含)以下的企業,可在剩余時期內按規定免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二)設置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標準上限。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未超過當地社會平均工資(用人單位所在地統計部門公布的上年度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3倍(含)的,按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計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超過當地社會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當地社會平均工資3倍計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的計算口徑,按照國家統計局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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