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稅收計算方法
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將個稅免征額由3500元提高到5000元。居民個人取得綜合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收入額減除費用六萬元以及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額確定。
(一)綜合所得,適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額累進稅率;
(二)經營所得,適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額累進稅率;
(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和偶然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個稅的計稅公式為:應納稅所得額=月度收入-5000元(起征點)-專項扣除(三險一金等)-專項附加扣除-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
新個稅法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最新起征點和稅率。新個稅法規定,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納稅人的工資、薪金所得,先行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五千元以及專項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依照個人所得稅稅率表(綜合所得適用)按月換算后計算繳納稅款,并不再扣除附加減除費用。
新個稅法下個人所得稅的匯算清繳
一、匯算清繳的范圍
新個稅法實施后,關于匯算清繳的范圍是明晰的。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第十一條第三款:“非居民個人取得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有扣繳義務人的,由扣繳義務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繳稅款,不辦理匯算清繳”和第十條第一款第一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納稅人應當依法辦理納稅申報:(一)取得綜合所得需要辦理匯算清繳”的規定,匯算清繳的范圍主要是居民個人取得綜合所得,也就是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之一的,需要辦理匯算清繳。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第十二條:“納稅人取得經營所得,按年計算個人所得稅,由納稅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終了后十五日內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并預繳稅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辦理匯算清繳”的規定,納稅人取得經營所得的,也需要辦理匯算清繳。
二、匯算清繳的時間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第十一條第一款:“居民個人取得綜合所得,按年計算個人所得稅;需要辦理匯算清繳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內辦理匯算清繳。”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第十二條第一款:“納稅人取得經營所得,按年計算個人所得稅,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辦理匯算清繳。”
需要關注的是,綜合所得和經營所得的匯算清繳時間是不一致的。
個人稅收計算方法,上文結合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為大家進行了解讀。在新個稅法下,個人取得綜合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收入額減除費用六萬元以及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額確定。大家清楚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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