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事廣告代理業務是否要交文化事業建設費?
應繳納.
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廣告代理業征收文化事業建設費問題的批復 國稅函〔1999〕353號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文化事業建設費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稅字〔1997〕95號)第二條的規定,凡繳納娛樂業、廣告業營業稅的單位和個人,為文化事業建設費的繳費人.廣告代理是經營者承諾為他人的商品或勞務作宣傳的行為,只是在經營過程中轉托有關新聞媒體發布,因此廣告代理業務符合《營業稅稅目注釋》關于"廣告業,是指利用圖書…等形式為介紹商品、經營服務項目…等事項進行宣傳和提供相關服務的業務"的解釋,對廣告代理業應按"服務業-廣告業"征收營業稅.亦即納稅人從事廣告代理業務也應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如過去執行中與統一規定不一致的,從1999年1月1日起一律按統一規定執行.

增值稅的計算公式
1、銷售額=含稅銷售收入/(1+17%)
2、含稅銷售收入=銷售額*(1+17%)
=銷售額+銷售額*17%
=銷售額+銷項稅(或進項稅)
3、銷項稅額(或進項稅額)=含稅銷售收入/(1+17%)*17%=銷售額*17%
擴展資料
征收范圍和納稅人
(1)征收范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應稅服務以及進口的貨物.
(2)納稅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應稅服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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