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資性售后回租稅務處理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行為有關稅收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13號)根據現行增值稅和營業稅有關規定,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的行為,不屬于增值稅和營業稅征收范圍,不征收增值稅和營業稅。
根據現行企業所得稅法及有關收入確定規定,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中,承租人出售資產的行為,不確認為銷售收入,對融資性租賃的資產,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賬面價值作為計稅基礎計提折舊。租賃期間,承租人支付的屬于融資利息的部分,作為企業財務費用在稅前扣除。
因此不征收增值稅,實質上該設備并沒有形成流轉,因為折舊仍由承租人計提,所以不需要開具發票,而且進項稅額不需要轉出。企業所得稅也不需要確認收入。
承租人對售后租回交易中售價與資產賬面價值的差額應通過“遞延收益——未實現售后租回損益(融資租賃)”科目進行核算,分攤時,按既定比例減少未實現售后租回損益,同時相應增加或減少折舊費用。由于固定資產剩余折舊年限為8年,因此應按8年折舊期限提取折舊的同時相應確認未實現售后租回損益。

融資租賃和融資性售后回租的區別
一、定義
1、融資租賃:指具有融資性質和所有權轉移特點的租賃活動,可分為有形動產融資租賃服務和不動產融資租賃服務。
理解:注意與經營租賃的區別,融資租賃與經營租賃兩者性質完全不同,融資租賃的目的是取得租賃標的物的所有權,而經營租賃的目的僅僅是獲得租賃標的物一段時間內的使用權;融資租賃一般以融資額來計算租金,經營性租賃以租賃標的物占用的時間長短來計算租金;融資租入的不動產,在租入方進行會計核算,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不動產,不在租入方核算,而在出租方核算等等。
2、融資性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資為目的,將資產出售給從事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的企業后,從事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的企業將該資產出租給承租方的業務活動。
理解:售后回購本質上屬于一種融資交易,回購價大于原價的差額相當于融資費用。
二、稅目
1、融資租賃服務屬于:銷售服務——現代服務——租賃服務——融資租賃服務——有形動產融資租賃和不動產融資租賃。
2、融資性售后回租屬于:銷售服務——金融服務——貸款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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