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兌貼現的賬務處理
答:1、先計算貼現利息及貼現所得金額
貼現利息的計算,如果是附息票據,應先計算票據到期值,公式:
票據到期值=票據面值X票面利率X票據天數/360
如果是無息票據,則票據到期值就是票面金額
貼現利息=票據到期值X貼現利率X貼現天數/360
貼現所得金額=票據到期值-貼現利息
2、貼現的會計分錄:
銀行承兌匯票辦理貼現,按從銀行貼現所得資金的金額,借記”銀行存款“科目,按貼出票據的票面金額,貸記“應收票據”科目,按二者之間的差額,借或貸“財務費用”科目,會計分錄為:
借:銀行存款
借或貸:財務費用
貸:應收票據

關于商業承兌匯票的會計分錄?
答:1、收到商業承兌匯票時;
企業因銷售商品、提供勞務等而收到開出、承兌的商業匯票,按商業匯票的票面金額, 借記“應收票據”,按確認的營業收入,貸記“主營業務收入”等科目。涉及增值稅銷項稅額的,還應進行相應的處理。
2、商業承兌匯票貼現時;
持未到期的商業匯票向銀行貼現,應按實際收到的金額(即減去貼現息后的凈額), 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按貼現息部分,借記“財務費用”等科目,按商業匯票的票面金額, 貸記“應收票據”或“短期借款”科目。注意:如果商業承兌匯票附有追索權,則貸方計入“短期借款”,應收票據不終追確認;如果商業承兌匯票不附有追索權,則貸方計入“應收票據”。
3、如果附有追索權且貼現的商業承兌匯票到期時;
商業匯票到期,應按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銀行存款”科目,按商業匯票的票面金額,貸記“應收票據”。
拓展:
上述回答出自財政部于2006年10月30日發布了《關于印發<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的通知》(財會[2006]18 號)中《會計科目和主要賬務處理》,在《會計科目和主要賬務處理》中對商業承兌匯票的處理有明確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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