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資產轉讓稅務處理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會計準則——固定資產》(2002年1月1日起實施)第31條規定:企業發生固定資產出售、轉讓、報廢或毀損時,應當將處置收入扣除其賬面價值和相關稅費后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會計制度》規定:企業對固定資產的購建、出售、清理、報廢和內部轉移等,都應當辦理會計手續,并應當設置固定資產明細賬(或者固定資產卡片)進行明細核算。企業的固定資產應當在期末時按照賬面價值與可收回金額孰低計量,對可收回金額低于賬面價值的差額,應當計提固定資產減值準備。
財稅字(2002)29號文件《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舊貨和舊機動車增值稅政策的通知》,將有關舊貨和舊機動車的增值稅政策明確如下:
(1)納稅人銷售舊貨(包括舊貨經營單位銷售舊貨和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的固定資產),無論其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或小規模納稅人,也無論其是否為批準認定的舊貨調劑試點單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2)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屬于應征消費稅的機動車、摩托車、游艇,售價超過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售價未超過原值的,免征增值稅。舊機動車經營單位銷售舊機動車、摩托車、游艇,按照4%的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
(3)本通知自2002年1月1日起執行。
固定資產轉賣會計分錄
借:固定資產清理 (轉入清理的固定資產帳面價值)
借:累計折舊 (已計提的折舊)
借:固定資產減值準備 (已計提的減值準備)
貸:固定資產 (固定資產的賬面原價)
發生清理費用時
借:固定資產清理
貸:銀行存款
計算交納營業稅的時候,企業銷售房屋和建筑物等不動產,按照稅法有關規定,應該按其銷售額計算交納營業稅
借:固定資產清理
貸:應交稅金——應交營業稅
收回出售固定資產的價款、殘料價值和變價收入等時
借:銀行存款
借:原材料等
貸:固定資產清理
固定資產清理后的凈損失
借:長期待攤費用 (屬于籌建期間)
營業外支出——非常損失 (屬于生產經營期間由于自然災害等非正常原因造成的損失) 營業外支出——處理固定資產凈損失 (屬于生產經營期間正常的處理損失)
貸:固定資產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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