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土地賬務處理怎么做?
答:國有生產企業(非房地產開發企業)轉讓以行政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轉讓時需要補繳土地出讓金,取得轉讓收入后,要按規定繳納轉讓環節的增值稅及附加稅。該企業轉讓該土地使用權應納稅費、土地增值稅的計算及會計處理如下:
(1) 補繳土地出讓金時:
借:無形資產
貸:銀行存款
(2) 取得轉讓收入時:
借:銀行存款
貸:其他業務收入
(3) 計提轉讓環節應繳的增值稅及附加稅時:
借:其他業務支出
貸: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等
(4) 計提應繳土地增值稅時:
增值額土地出讓收入-土地出讓金-出讓環節交納的營業稅及附加
增值率=增值額÷(土地出讓收入-增值額)×100%
應納稅額=增值額×稅率-(土地出讓收入-增值額)×速算扣除系數
借:其他業務支出
貸:應交稅金——應交土地增值稅
(5)結轉無形資產成本時:
借:其他業務支出
貸:無形資產
(6)繳納土地增值稅及有關稅金時:
借:應交稅金——應交土地增值稅
——應交增值稅等
貸:銀行存款
(7) 結轉轉讓成本時:
借:其他業務收入
貸:其他業務支出
(8) 結轉利潤時:
借:其他業務收入
貸:本年利潤
企業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賬務處理?
企業取得的土地使用權,通常應當按照取得時所支付的價款及相關稅費確認為無形資產。但屬于投資性房地產的土地使用權,應當按照投資性房地產進行會計處理。
土地使用權用于自行開發建造廠房等地上建筑物時,土地使用權的賬面價值不與地上建筑物合并計算其成本,而仍作為無形資產進行核算,土地使用權與地上建筑物分別進行攤銷和計提折舊。但下列情況除外:
1. 房地產開發企業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用于建造對外出售的房屋建筑物,相關的土地使用權應當計入所建造的房屋建筑物成本。
2. 企業外購房屋建筑物所支付的價款中包括土地使用權和建筑物的價值的,應當對實際支付的價款按照合理的方法(例如,公允價值相對比例)在土地使用權與地上建筑物之間進行分配;如果確實無法再土地使用權與地上建筑物之間進行合理分配的,應當全部作為固定資產,按照固定資產確認和計量的原則進行會計處理。
企業改變土地使用權的用途,停止自用土地使用權而用于賺取租金或資本增值時,應將其轉為投資性房地產。
認真閱讀了上文的財務會發現,小編不但為大家講了出售土地賬務處理怎么做?還重溫了土地使用權取得時的會計處理,沒有融會貫通的財務就來會計學堂,有專人助你一臂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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