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旅費包干的稅務處理
《財政部關于印發〈中央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差旅費管理辦法〉的通知》(財行[2006]313號)規定,從2007年1月1日起,出差人員住宿,暫時按照副部長級人員每人每天600元、司局級人員每人每天300元、處級以下人員每人每天150元標準以下憑據報銷。差旅費開支范圍包括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城市間交通費和住宿費在規定標準內憑據報銷,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實行定額包干。出差人員的伙食補助費按出差自然(日歷)天數實行定額包干,每人每天50元。出差人員的公雜費按出差自然(日歷)天數實行定額包干,每人每天30元,用于補助市內交通、通信等支出。

差旅費的核算內容及注意事項:
差旅費核算內容一般來說包括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補助或者用餐費、市內交通費等項目。
常見的會計處理是:在差旅人員報銷費用時,借記“管理費用-差旅費”或“銷售費用-差旅費”等科目,貸記“銀行存款”或“庫存現金”。
對于差旅費的報銷管理應該注意以下事項:
1、根據企業的實際情況,制定差旅費報銷管理辦法,可以參考財行[2013]531號中的《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來制定。
2、審核差旅出行的安排,是否根據通知填寫出差申請,經主管領導審批后方可出差,并可預借差旅費。
3、出差乘坐交通工具、住宿標準、用餐費用等,不得高于公司規定標準,住宿費應實行憑發票限額報銷的方法,并按照實際出差住宿天數計算報銷。如果經過上級領導允許帶車出差的,如實報支路橋費、油費等,不再享受差旅交通費報銷標準。
4、差旅費一般需要提供發票才能報銷,并且發票內容和出差內容相一致,如:時間、地點等。
5、差旅費報銷時效僅限于出差人員回公司后規定的數個工作日內(原則上不能超過每月財務結賬時間)進行組織報銷,逾期視為放棄或者給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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