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團公司借子公司借款計入其他業務收入嗎?

2017-08-21 14:32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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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團公司借子公司借款計入其他業務收入嗎?大家知道這個問題如何做會計分錄嗎?小編為大家介紹集團公司借子公司借款計入什么會計分錄,歡迎大家的閱讀!

集團公司借子公司借款計入其他業務收入嗎?

借款利息是指企業向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借入資金時發生的利息費用,或企業發行債券的利息費用等,利息收入應計處財務費用/利息收科目中的;因此收到的借款利息收入的會計分錄為:

借:銀行存款

貸:財務費用-利息收入(紅字)

集團公司借子公司借款計入其他業務收入嗎?

收到利息:

借:銀行存款

貸:其他業務收入

關于允許集團轉貸借款給下面子公司的相關法規

以下意見請參考:

一、1996年下發的《貸款通則》:

第六十一條:各級行政部門和企事業單位、供銷合作社等合作經濟組織、農村合作基金會和其他基金會,不得經營存貸款等金融業務.企業之間不得違反國家規定辦理借貸或者變相借貸融資業務.

第七十三條 行政部門、企事業單位.股份合作經濟組織、供銷合作社、農村合作基金會和其他基金會擅自發放貸款的;企業之間擅自辦理借貸或者變相借貸的,由中國人民銀行對出借方按違規收入處以1倍以上至5倍以下罰款,并由中國人民銀行予以取締.

二、以上條款近年來好像有松動,在2003年央行和銀監會公布的《貸款通則》的修訂稿中已經刪除了原第六十一條.

你說的"集團通過統借統還,轉貸給子公司"這個情況應該屬于六十一條規范的范疇.

財稅方面的法規比較現實:

一、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2002]13號中規定"企業集團或集團內的核心企業(以下簡稱企業集團)委托企業集團所屬財務公司代理統借統還貸款業務,從財務公司取得的用于歸還金融機構的利息不征收營業稅".

二、京地稅營[2002]159號:企業集團委托企業集團所屬財務公司代理統借統還業務,是指企業集團從金融機構取得統借統還貸款后,由集團所屬財務公司與企業集團或集團內下屬企業簽訂統借統還貸款合同并分撥借款,按支付給金融機構的借款利率向企業集團或集團內下屬企業收取用于歸還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再轉付企業集團,由企業集團統一歸還金融機構的業務.

三、財稅字[2000]7號《關于非金融機構統借統還業務征收營業稅問題的通知》:為緩解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問題,對企業主管部門或企業集團的核心企業等單位(以下簡稱統借方)向金融機構借款后,將所借資金分撥給下屬單位(包括獨立核算單位和非獨立核算單位),并按支付給金融機構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屬單位收取用于歸還金融機構的利息不用繳納營業稅.統借方將資金分撥給下屬單位,不得按高于支付給金融機構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屬單位收取利息,否則,將視為具有從事貸款業務的性質,其向下屬單位收取的利息應全額繳納營業稅,并按"金融保險業"稅目納稅.

集團公司借子公司借款計入其他業務收入嗎?上文講了不是的哦,應該計入財務費用,如大家還有其他疑問,歡迎點擊窗口與老會計在線互動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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