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收入準則附有銷售退回條件
在現行收入準則下,《企業會計準則講解2010》第十五章中關于附有銷售退回條款的銷售規定如下:
“附有銷售退回條件的商品銷售,是指購買方依照有關協議有權退貨的銷售方式。在這種銷售方式下,企業根據以往經驗能夠合理估計退貨可能性且確認與退貨相關負債的,通常應在發出商品時確認收入;企業不能合理估計退貨可能性的,通常應在售出商品退貨期滿時確認收入。”
具體來說,如果企業根據以往經驗能夠合理估計退貨可能性的,在滿足收入確認條件時點,應按所估計的退貨率及金額,沖回預計退貨部分的收入及成本,差額確認為預計負債。具體會計處理為借記“主營業務收入”,貸記“主營業務成本”、“預計負債”;企業不能合理估計退貨可能性的,表明收入的金額無法可靠計量,不滿足現行收入準則下收入確認條件,將所收到貨款作為“預收款項”,并在退貨期滿時確認收入。

銷售商品收入同時什么條件?
(一)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
(二)企業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對已售出的商品實施有效控制;
(三)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四)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
(五)相關的已發生或將發生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
因此,在對于新收入準則附有銷售退回條件中,銷售業務發生時,應該是按照規則和約定,符合銷售收入確認條件的,應該全額確認收入。同時,對于銷售退回條款形成的事項可能導致的退貨的金額,應該作為預計負債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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