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權利和普通債權有什么區別
1.轉讓通知不同
依合同法規定,普通債權轉讓出讓人必須通知債務人,否則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法律效力。
2.出讓人承受法律關系不同
普通債權轉讓中,債權轉讓后出讓人退出債的法律關系,原則上不再與該債權債務有法律關系。
票據背書中,票據轉讓后背書人(即出讓人)不退出票據法律關系,背書人從原來的票據權利人轉變為票據債務人,對后手承擔擔保承兌和擔保付款責任。
3.債務人抗辯權不同
普通債權轉讓中,受讓人須承受出讓人的權利瑕疵,債務人可以其與出讓人的抗辯事由對抗受讓人。
票據背書中,被背書人受到票據善意取得制度的保護,不承受背書人的權利瑕疵,債務人不得以其與背書人的抗辯事由對抗被背書人,產生抗辯切斷的效力,惡意抗辯除外。
4.權利證明不同
普通債權轉讓中,轉讓本身不具有權利證明的效力,受讓人主張債權仍須依照一般的舉證規則證明自己的權利。

票據權利都有什么特點?
票據權利作為一種典型的指示性債權,之所以能援引動產善意取得制度,主要是因為票據具有典型的權利外觀,票據權利與票據物質形態密不可分,“物”的動產性顯而易見,符合動產善意取得的適用條件。但票據權利畢竟是一種債權,與動產風格迥異,票據權利善意取得與動產善意取得相比,具有鮮明的特異性。
總體上來說,票據的權利的善意取得實質性限制較之動產善意取得寬松得多。但是在形式上來說是嚴格的,如果票據轉讓時需要背書連續的。如果對于票據權利還有其他的問題可以來會計學堂提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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