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稅舊房銷售加計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清算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220號)第七條對轉讓舊房準予扣除項目的加計問題作出了如下規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21號)第二條第一項規定,納稅人轉讓舊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評估價格,但能提供購房發票的,經當地稅務部門確認,《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三項規定的扣除項目金額,可按發票所載金額并從購買年度起至轉讓年度止每年加計5%計算。計算扣除項目時“每年”按購房發票所載日期起至售房發票開具之日止,每滿12個月計1年。超過1年,未滿12個月但超過6個月,可以視同為1年計算。
根據上述規定,2005年10月購置2010年6月出售的房產,可按5年計算加計扣除。

什么是加計扣除?
是土地增值稅的重要的扣除項目,有關的成本費用能否加計扣除,應納稅金額的差異很大。從繳納土地增值稅的角度,相關的單位總是盡量爭取發生的成本和費用能夠加計扣除。
土地增值稅舊房銷售加計扣除是根據購房發票所載日期至售房發票開具為止的。當然你在購買舊房的時候除了要明白國家稅法規定,最好還是咨詢專業的房產專家,讓他們幫助你進行土地增值稅舊房銷售加計扣除,避免沒必要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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