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資薪金個人所得稅計算方法是什么?
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受雇有關的其它所得。個人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額減除法定扣除額5000元后,還可據實扣除個人按規定標準繳交的社保費和住房公積金,作為應納稅所得額。個人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適用于3%~45%的七級超額累進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

全年一次性獎金如何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
“全年一次性獎金”是指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等扣繳義務人根據其全年經濟效益和對雇員全年工作業績的綜合考核情況,向雇員發放的一次性獎金。包括年終加薪、實行年薪制和績效工資辦法的單位根據考核情況兌現的年薪和績效工資。從2005年1月1日起,納稅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單獨作為一個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稅。計算公式如下:1、先將雇員當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個月,按其商數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如果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低于法定扣除費用額時,應將全年一次性獎金減除“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法定扣除費用的差額”后的余額,按上述辦法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2、將雇員當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按第1項確定的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計算征稅。注: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對每一個納稅人,該計稅辦法只允許采用一次。雇員取得除全年一次性獎金以外的其它各種名目獎金,如半年獎、季度獎、加班獎、先進獎、考勤獎等,一律與當月工資、薪金收入合并,按稅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個人實行年終雙薪、年薪制的,應按全年一次性獎金辦法計繳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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