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建房用于經營需要交房產稅嗎
企業自建房屋作經營使用,需要按照房產原值繳納房產稅,每年按照房產原值減除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扣除額后的價值的1.2%繳納。
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
第二條 房產稅由產權所有人繳納。產權屬于全民所有的,由經營管理的單位繳納。產權出典的,由承典人繳納。產權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產所在地的,或者產權未確定及租典糾紛未解決的,由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繳納。
前款列舉的產權所有人、經營管理單位、承典人、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統稱為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
第三條 房產稅依照房產原值一次減除10%至30%后的余值計算繳納。具體減除幅度,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沒有房產原值作為依據的,由房產所在地稅務機關參考同類房產核定。
房產出租的,以房產租金收入為房產稅的計稅依據。
第四條 房產稅的稅率,依照房產余值計算繳納的,稅率為1.2%;依照房產租金收入計算繳納的,稅率為12%。

自建房作為售樓處是否繳納房產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3〕89號)第二條第四款中“房地產開發企業自用、出租、出借本企業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計征房產稅”的規定,開發企業利用商品房作售樓部的情況,應自開始使用售樓部的次月繳納房產稅。作為自用的售樓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的規定,按照其原值的70%的1.2%繳納房產稅。
對其房產原值的確認上,應按《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2號)中“對依照房產原值計稅的房產,不論是否記載在會計賬簿固定資產科目中,均應按照房屋原價計算繳納房產稅。房屋原價應根據國家有關的會計制度規定進行核算。對納稅人未按國家會計制度規定核算并記載的,應按規定予以調整或重新評估”的規定來執行。
自建房用于經營需要交房產稅嗎?企業自建房屋作經營使用,需要按照房產原值繳納房產稅,每年按照房產原值減除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扣除額后的價值的1.2%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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