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人員個稅免稅需要備案嗎?
答:國稅發【1997】54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籍個人取得有關補貼征免個人所得稅執行問題的通知》對于財稅字【1994】20號的執行進行了明確,54號文規定:
對外籍個人以非現金形式或實報實銷形式取得的合理的住房補貼、伙食補貼和洗衣費免征個人所得稅,應由納稅人在初次取上述補貼或上述補貼數額、支付方式發生變化的月份的次月進行工資薪金所得納稅申報時,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上述補貼的有效憑證,由主管稅務機關核準確認免稅。

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項目
1、外籍個人以非現金形式或實報實銷形式取得的住房補貼、伙食補貼、搬遷費、洗衣費。
2、外籍個人按合理標準取得的境內、外出差補貼。
3、外籍個人取得的探親費、語言訓練費、子女教育費等,經當地稅務機關審核批準為合理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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